▲她被解雇求償25萬,豆漿店同事挺老闆。(圖/Pixabay)
社會中心/新北報導
一名劉姓女子指控2015年到知名豆漿店上班時,工作8天就被以不適任為由開除,也沒給付工資、勞保等,因此無法請領失業給付,怒向店家求償25萬元!而店家則喊冤,「有請劉女提供身分證辦理勞健保,但她都不提供,工作上有要求要對客人有禮貌,『但是她過了三天之後,一隻手就沒有在動,而且會跟同事說,不能碰到我的手,不然我會告你』,多次溝通都無效」。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劉女答應改善工作方法也未改善,經多次溝通無效,已屬不適任,因此店家終止勞動契約屬合法。
其實劉女應徵錄取後被開除並求償並非第一次,因此被稱為「早餐店殺手」,先前也有早餐店老闆挨告,但最後法官也是判早餐店解僱合法。
依判決書提到,劉女主張當時到職擔任服務員,約定薪資為時薪110元,但工作8天就被以不適任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但自己並無不適任,因此請求店家給付短付工資400元、加班費2日1200元、資遣費2700元、不當解僱爭議期間4個月之薪資12萬9600元、無法請領失業給付損失9萬4544元及精神慰撫金2萬元,總計24萬8444元。
店家表示,有在勞工局調解過,也同意調解方案,支付1461元,但劉女不同意,所以調解不成立,而當初是合法解僱,因此無須給付不當解僱爭議期間4個月薪資,也沒有給付精神慰撫金的義務。另外,劉女在受僱一開始未能提出身分證件,導致無法幫她投保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且她也未舉證符合申請失業給付要件,此部分請求亦無理由。
店家也無奈地說,「工作上有要求員工要對客人有禮貌要打招呼,但是劉女過了三天之後,一隻手就沒有在動,而且會跟同事說,不能碰到我的手,不然我會告你。我有跟她提醒,但是她還是一樣」、「而且還愈來愈嚴重,還會發脾氣摔東西,才會解僱」、「我一天跟她溝通好幾次,但是都沒有辦法溝通」。
其他員工也證稱,「老闆一開始對劉女蠻好的,她一開始一兩天也都做的很好,後來的幾天,當我們不注意的時候,她又跟我們之前說的不一樣」。當法官詢問以前是否有人因為工作不理想,而被老闆開除的嗎?員工則是表示,「沒有,劉女好像是第一個」。
法院調查發現劉女任職期間,因工作方式不符規定(端豆漿只用一隻手,容易燙傷)、工作速度比較慢、說話方式也不理想、答應改善工作方法也未改善,與同事相處不睦,也無法與其他同事配合,屢經店家溝通仍無效果等,所以店家終止勞動契約,自屬合法,但求償加班費、資遣費、少付工資部分,店家仍要支付1893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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