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教怎麼殺人、去賣春!姊弟拒扶養外遇狠父 法官准了

家庭、暴力、打架、吵架、巴掌、耳光、虐待(圖/CFP)

▲狠父晚年遭子女拒絕扶養。圖為示意圖。(圖/CFP)

社會中心/桃園報導

一名馬姓男子婚後脾氣極為暴躁且有暴力傾向,外遇後丟下念小學的兒子女兒後失去音訊,導致妻子迫於無奈只得四處打零工,獨自負擔家計並供養孩子讀書多年。今年初他就醫後行動不便、生活無法自理,而子女得知後,則是主動聲請免除撫養義務。桃園地院審酌相關事證後,准許免予扶養。

判決書提到,馬男子女都說,幼年時起就時常被爸爸毆打,至今仍記憶猶,當時礙於年幼無反抗之能力,媽媽也為委屈求全,所以一再隱忍,後來發現爸爸外遇,勸他回頭都無效,且拋妻棄子與小三共同生活,十數年杳無音信,都是媽媽辛苦賺錢供生活費和讀書。

女兒說出小時候悲慘過程時提到,爸爸教數學教到沒有耐心,就把她連同書包一起用腳踹到門口,不讓進家門,國小五、六年級時,規定下課4 點半一定要回到家,回家後要先接弟弟,還要回家打掃跟煮飯,某天因為在他回家之前把狗狗的大便清完,就被拿木棍往後腦勺打下去,某次還被他叫到在外面門口罰站,叫去當妓女,不要在家裡面。

兒子則說,國小的時候喜歡看卡通片,但爸爸都會直接把卡通台轉調換成槍戰片,當時槍戰片有血腥畫面,還會說裡面的子彈口徑有多大,用什麼樣的方法可以殺人,什麼樣的方法是最有效的方法,當時候很害怕,因為怕被施暴,就繼續陪他看,小的時候很常黏著媽媽,只要媽媽在,就不會被打。

最後,法官認為馬男長期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確屬重大,因此子女主張依民法第1118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免除扶養義務,屬有據,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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