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比特幣的虛擬貨幣法制化,可藉由向金管會申請沙盒監督,排除現有規範的束縛,透過大膽實驗創新的金融科技找出問題,再來進行立法。(圖/PAKUTASO)
以比特幣(bitcoin)募資並遭檢調以詐欺等罪鎖定的案例,近來已有增加之趨勢,金管會也不斷呼籲大眾,對於比特幣投資,必須謹慎小心。只是對於日益興起,甚至在未來可能取代法定貨幣的虛擬貨幣,該視為洪水猛獸,還是儘早法制化,是必須嚴肅面對的課題。
關於如比特幣之類的虛擬貨幣,其特徵就是去中心化,即找不到任何發行的國家或機構,彰顯網路時代的自由化。而這種特性,亦使虛擬貨幣與傳統信用卡或現正被大量使用的電子支付有所區別,因不管是信用卡或電子支付,都必須藉由金融機構這個媒介才足以完成交易。而如比特幣般的虛擬貨幣,也與網路遊戲的虛擬貨幣有所不同,因於網路遊戲仍必須以金錢購買點數,仍是以一般通貨為交易工具。也因此,新型態的加碼、加密式的網路貨幣,完全不同於傳統的任何支付工具或者是通貨,該如何為法律定性,勢必成為問題。
就我國法制來說,對於貨幣的定義,於不同法領域的定義並不相同,其中刑法最為狹義。這是因刑法的偽造貨幣罪,保護對象僅限於國家所發行者,至於他國貨幣,就僅被認定是有價證券。但於民法領域,卻承認以他國貨幣為計價單位,屬於廣義的概念。不過,就虛擬貨幣來說,因屬於網路的區塊鏈(blockchain),就算對通貨採取廣義概念,恐也無法涵蓋於此。
而如果虛擬貨幣並不能以通貨視之,那是否為一商品或服務呢?答案如果為是,則目前比特幣之買賣,似乎就得課以5%的營業稅,且若以之為募資,似就得受到《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的規範。只是虛擬貨幣的出現,乃是為支付工具而生,將之當成是商品,並課以營業稅,似乎也會有雙重課稅的問題存在。
故虛擬貨幣於現今,就只能定性是有價證券,依據《證券交易法》,對於證券的募資、發行都得先經金管會核准;但目前的虛擬貨幣似乎並無申請之例,金管會亦未對此頒布有任何的命令,就使如比特幣之招募,容易陷入違法,甚或被以詐欺罪訴追的困境與現況。
也因此,對於虛擬貨幣勢必得儘速法制化。只是草創階段該如何立法,顯然也不容易。不過,在今年4月,正式施行的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或許是一個可以嘗試之處。此條例即是一般所稱的「沙盒」(sandbox)監督,藉由向金管會申請以排除現有規範的束縛,來大膽實驗創新的金融科技,從中找出問題,再來進行立法。或許,虛擬貨幣的法制化,就先從此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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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馬偕醫學院兼任副教授、台灣永社理事、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著有:《法官應該我來當》、《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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