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彈劾台中高分院法官朱樑,他在2014年至2017年的3年間,在院外與女子進行性交易16次,身為法官,卻未能保持高尚品格與操守,言行不檢。(圖/本報資料照)
根據監察院彈劾案文,台中高分院法官朱樑在2014年至2017年的3年間,在院外與女子進行性交易16次,其中8次還是上班時間。監察院認為,朱樑身為法官,卻未能保持高尚品格與操守,言行不檢,情節重大。依據《法官法》提案彈劾,並移交司法院審理。
針對這樣的彈劾,當事人有什麼抗辯呢?什麼是法官的高尚品格?法官如果不是在上班時間,可以進行性交易嗎?
朱樑法官的四大抗辯!
朱樑法官並未否認他有與女子從事性交易,但他提出以下四點的抗辯:
1. 他沒有用法官身分去性交易:朱樑強調,他是因為妻子進行子宮手術,不能有性生活,偶然機會解決了需要,實在與一般的尋歡作樂的情形不同,沒有以法官的身分為之。
2. 他有很多休假都沒有休:朱樑表示,自己每年都有30天的休假,但他都沒有休完,彈劾文案中所指出的時間,都只是「短暫外出」並非翹班。他有足夠的休假可以請,只是因為法官上班時間比較有彈性,所以便宜行事而已。
3. 他40年來考績優良、辦案績效良好,均屬稱職。
4. 德國《法官法》,私德不在失職懲戒的範圍。
監察院怎麼說?
依據出勤管理要點第9點,凡未依規定時間出勤、退勤,均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朱樑不但不假外出,構成曠職,甚至還在上班時間進行性交易,已經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及出勤管理要點第5點規定外,更違反《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所規定,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義務。
經過查證,德國法官職務外的行為(私人生活),亦為職務監督的對象。雖然未以法官身分進行性交易,但監察院認為,朱樑的行為已經違反民眾對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行事謹慎之期待,同時也會影響民眾對其審理類似案件的公正性與信賴。監察院最後認定,朱樑的行為戕害司法形象甚鉅,核有重大違失。另外,就40年考績皆優良這點,監察院認為由於過去考核時,與本件構成要件並無關連。至多只能因此減輕,不得免責。
為了讓人民對於法官更加信賴、建立司法公正廉潔等形象,我國有《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的制定。而依據《法官法》第18條「法官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第21條「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者,加以警告」、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第22條「法官應避免為與司法或法官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不相容之飲宴應酬、社交活動或財物往來」等法條,都對於法官行為加以規範。
性交易在我國仍不合法?
雖然我國在2011年就已經增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之1,為性交易開了一條合法的門,只要是在各地方政府以自治條例所規劃的性交易專區,就可以合法進行性交易。但我國目前並沒有任何縣市設有性交易專區,所以也沒有合法性交易的可能。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在這樣已經不合法的前提下,如此的行為又怎麼有可能符合高尚品格的高道德標準呢?但值得我們去思考的是,若現今台灣真的出現性交易專區,那麼一位法官大方地去性交易專區進行性交易,我們能夠接受嗎?這樣的行為究竟會不會影響我們對於法官高尚品格的判斷呢?在法官有配偶的情況下,是否又該有不同的解釋呢?(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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