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燈泡案凶嫌王景玉。(資料照/記者屠惠剛攝)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小燈泡案凶嫌王景玉3日依然被判無期徒刑並附加刑後監護5年之處分。對此,監察委員林雅鋒、楊芳婉申請自動調查,檢視現行矯正機關執行受監護處分的精神障礙者,從監護到社會復歸之相關配套措施,是否妥適?
針對小燈泡命案,高院3日進行二審宣判,合議庭庭長謝靜慧、受命法官吳秋宏、陪席法官陳美彤認定凶嫌王景玉犯下「成年人故意殺害兒童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宣告服刑期滿後入相當處所監護治療5年。
林雅鋒、楊芳婉指出,高院判決結果的目的在降低王姓被告未來若有假釋機會回歸社會時,再度犯罪之危險性,不過,法務部矯正署過往執行監護處分之程序為何?執行過程有無遭遇困境?是否確能給予被判無期徒刑者適當的精神醫療,俾其若有機會假釋時,可以矯正其惡性,防範其再犯?未來法務部在面對精神障礙之犯罪者時,是否能建構起社會安全網,有效維護民眾生命安全?均有深入調查了解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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