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仲諒涉及的紅火案中,律師發現程序上重大瑕疵。(圖/記者周宸亘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高等法院11日針對棒球協會理事長、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的紅火案召開更一審言詞辯論庭,辜的律師葉建廷發現,第一審法院對檢方起訴之部分事實,竟漏未判決,因此當庭請求高院命令第一審法院補充判決,經判決後,高院再針對疏漏部分開庭補行審理程序,以彌補程序瑕疵。
本案於特偵組在2007年間,認為辜仲諒未經中信銀行董事會同意,指示銀行同仁出售結構債給紅火公司,因而涉犯對中信銀行的背信行為,造成中信銀行受有美金3,047萬的損失。而第一審法院經審理後雖認為中信銀行當年配合中信金控轉投資兆豐金控的計畫進行而出售結構債,辜仲諒應該沒有任何不法意圖,不過辜仲諒與陳俊哲在確定紅火公司獲利美金3,047萬元後,共同另行起意挪用、侵占其中美金957萬元的部分,仍然是對中信銀行的背信行為。
針對侵占美金957萬元的部分,特偵組當時提起公訴,但一審台北地院審理後,對這個部分並未在判決主文中獨立宣判,反而於判決內文中以「不另為無罪諭知」的方式,併入主案紅火案部分。對此,辜仲諒委任的葉建廷律師指出,原起訴犯罪事實為辜仲諒對中信銀行背信造成美金3,047萬的損失,但第一審法院則認為其另行起意侵占挪用美金957萬元背信,此乃兩個不同的犯罪行為,且第一審法院就原起訴的犯罪事實既未判決無罪,也未於判決理由中有所交待,因此原本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在沒有第一審判決的情況下,自己認定辜仲諒沒有經過董事會就出售結構債而涉犯背信罪,在訴訟程序上已經完全違法。
葉建廷進一步表示,因在更一審辯論的前夕發現過去法院訴訟程序上的重大瑕疵,所以當庭建議法院,在本案缺乏第一審法院對原起訴事實下判決的情況,為了避免更一審法院繼續審理、判決而導致判決不合法,更一審法院應該立即請台北地方法院對特偵組起訴辜仲諒的部分為補充判決,之後更一審法院重新開庭審理,以完善所有的訴訟程序。隨後辜仲諒的律師再繼續說明本件起訴書及歷審判決錯誤之處,請法院依據已經調查到的客觀證據,對辜仲諒為適法妥當的無罪判決。
本件11日言詞辯論程序進行辜仲諒、中信銀行的前財務長張明田的部分,由於庭訊時間過長,合議庭定13日再行另2位被告中信金前法務長鄧彥敦、前財務副總林祥曦的辯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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