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位收容人每月平均能領到的勞作金大約是新台幣300元,少的可憐,收容人如何靠雙手養活自己。(圖/視覺中國CFP)
收容人入監是不是一定要作業呢?如果是羈押在看守所的被告,依法並無強制勞動之義務,但一旦判刑確定發監執行,依照《監獄行刑法》之相關規定,在監作業成為收容人之法定義務。
到底監獄強制勞動之意義何在?若參考《監獄行刑法》第27條第1項及同法第33條第1、2項規定:「作業應斟酌衛生、教化、經濟與受刑人之刑期、健康、知識、技能及出獄後之生計定之」、「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三十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五充受刑人獎勵費用;百分之五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百分之三十充作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之用,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其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似乎有其意義,但立法歸立法,現實執行層面上,與當時的法律目標不無落差。
首先,目前監獄中的作業項目,大多數為紙袋加工及摺紙蓮花,對於收容人的知識、技能或出獄後之生計並無直接幫助,許多人認為這種作業內容只是讓收容人打發時間的一種方式。其實,作業不止是打發時間,它是一種穩定囚情的管理手段。舉例來說,在夏天,由於天氣炎熱使得人心浮躁,收容人間的衝突恐將增加,此時,工場主管便會加大作業工作量來穩定囚情。當每個收容人的體力都在作業時耗盡,休息時間也就沒力氣打架了。
監獄收容人努力工作了一個月,究竟可以領到多少錢?勞作金的分配方式早有相關法規規範,於此不多做介紹,但重點是結論,每一位收容人每月平均能領到的金額大約是新台幣300元。我必須說,這真是少的可憐。個人在監獄監禁了七年八個多月,離監時,扣除已撥入保管金帳戶可供私人動用者外,帶走的勞作金總額印象中不到三萬元,換言之,大約是半台三陽機車的金額。
為什麼分配到收容人手上的勞動所得會如此少?使收容人無法在監獄靠自己的雙手勞作養活自己?監察院有幾位委員正在調查這個問題,到底是作業項目的內容附加價值過低?還是監方在與廠商洽談勞動價時,沒有充分反映出市場勞動力的價值?當然,矯正署目前亦在研議修正勞作金相關分配辦法,讓收容人能領得較高的勞作金,例如百分之五的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可能考慮刪除。
除了作業金的分配問題外,其實還有一項與作業相關的問題應該被重視—勞動環境的安全。在一般監獄有許多視同作業的情況,例如水電班、環境清掃等,都會出現攀爬相當高度或其他性質的危險工作環境,但從事這些工作的收容人卻似乎沒有相對應的防護裝備,或者意外保險來保障其人身安全及風險,個人建議應依照勞動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之標準來保護從事危險工作的收容人,不但收容人及其家屬有一定的保障,萬一將來若真的不幸發生意外事故,公務員本身之法律責任亦可因此而減輕或免除,進而達到雙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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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北元,作家、更生團契志工,曾任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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