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透過矯正,幫助受刑人刑滿後復歸社會,成為有益社會的人,才是監所存在的目的。(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民主法治國家的刑事制度絕非以懲罰為唯一目的,多兼具矯正功能,使受刑人能於受刑事處罰後,重返社會生活。因此,經過刑事正當法律程序之審理,判決確定後之刑罰執行階段便格外重要。可惜的是,我國刑事制度雖於近十年來,不斷經由各界之反思、辨正,當局者也修正諸多刑事制度,以符合法治精神及人權保障之本旨,但就刑罰執行階段,尚欠缺與實證上之統計與研究;而學理上之探討,亦不如其他刑事領域蓬勃,更罔論由學理與實證研究之碰撞擦出火花。
有幸拜讀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大律師等所著作之《監獄真相大揭露》,作者群以2年時間,長期觀察各監獄之實際運作狀況,配合現行法令規範,逐一分析目前實際運作所遇到的困境,特別就一般外界甚至有心研究者所難以窺探之監所運作現況及困境,包括:監所超收之現狀、供水設備不足、生活設施與空間不足、醫療措施不足等攸關矯正成效之基本問題,逐一具體提出目前國內各監所之現況,凸顯問題所在,進而配合已見普世價值之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關係公約》所揭示之標準,並論述我國監所現況如何不符聯合國兩公約,繼而就主管機關所發布「矯正相關收容情形探討」之改正措施,加以介紹並評論,以期符合刑罰執行之核心目的。
同時,特別就管理層面,涉及受刑人之基本權利部分,直指目前的軍事化管理,悖離人格尊嚴的踐踏管理方式,不僅無法消除或降低受刑人的惡性,又無益於矯正目的,反而可能加重受刑人出獄後,因怨懟而升高再犯之可能性。文內就此目前監獄管理之核心缺陷,直指問題所在,並檢討法律規範不足所引發管理上無標準化規範的困境,反而造成侵犯受刑人人權之疑慮,終究無法達成藉由矯正使得受刑人可復歸社會生活的目的。
本書提出各項建言,嘗試解決長期觀察與研究現行法制缺陷後的問題,提出改進監獄硬體設備的建言,更直言應就執行矯正職務公務員之再教育,以健全其心態,並了解執行法規背後所欲追求的目的,更大力鼓吹應修正過時法規,並就受刑人處遇及涉及基本人權不足部分制定新法規,以保障受刑人基本人權,並有效達成矯正目的。
筆者執行律師業務超過二十年,也承辦無數刑事案件,就本書所提出之相關問題,深有同感,更將筆者執業期間所體會監所管理之不合法、不合理之內心疑慮一一具體指明。本書確能兼顧實務與法制之比較研究方式與提供豐富詳細之內容,拜讀後獲益良多,期盼引發更廣泛的討論,以健全我國法制。
▼目前監所的軍事化管理,悖離人格尊嚴,不僅無法消除或降低受刑人的惡性,又無益於矯正目的,反而加重受刑人出獄後,因怨懟而再犯的可能性。圖為李永然律師等人合著之新書《監獄真相大揭露》。
●周元培,律師,現為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理事長、周村來周元培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委員、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調解委員,曾任高雄律師公會理事長、高雄市政府法律顧問。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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