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男控訴撞上玻璃導致斷牙,且精神痛苦,請求10萬元非財產上損害。(圖/東森新聞)
記者陳俊宏/綜合報導
一名高姓男子到台中國家歌劇院,結果當天短短3小時內,分別撞上6樓空中花園和一樓大門口的場館透明玻璃帷幕,他提告表示,植牙費就要55萬元,加上精神賠償10萬元,一共提出65萬元國賠。但法官審酌,高男未能舉證證明事故的發生,及受有相關傷害的事實,請求國家歌劇院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因此判敗訴。對此,高表示,會再收集證據考慮是否上訴。
判決指出,高男指控,2017年8月26日上午11時許,劇院6樓電梯口前方大片透明玻璃帷幕未設置任何明顯可供識別的內、外標識,或採行例如拉上紅線、派員引導等任何足以防止民眾碰撞意外的具體措施,導致他先撞到該處玻璃帷幕;下午1時許,又撞到歌劇院1樓大片透明玻璃帷幕,導致牙齒脫落、斷折及右眼眼窩處瘀血。
高男指控,牙齒脫落、斷折部分,經估價須花費55萬元重建費用,且因此精神受有痛苦,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10萬元。
▼法官認為,高男雖提供臉部受傷照片,至多僅能證明右眼眼窩確有瘀青充血的情形,無從得知成因。(圖/東森新聞)
國家歌劇院所屬的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則說,歌劇院玻璃帷幕為整體建築一部分,經建築師設計及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始發給使用執照,符合建築技術規範;6樓玻璃帷幕與電梯出口有相當距離,除設置有門框以外,出口處也置放有腳踏墊,非出口處的帷幕牆外有花圃,清晰可辨,已具備通常應有的安全性。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指出,1樓玻璃門有門框、門把設置,能容易判斷門口位置,同樣具備通常應有的安全性,實難認有何設置或管理欠缺,發生事故機率低微,縱使原告真發生事故,也為自己疏忽所致。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高男雖提供臉部受傷照片,至多僅能證明右眼眼窩確有瘀青充血的情形,無從得知成因;口腔照片、牙橋脫落斷裂照片、口腔X光片等,無法辨識拍攝對象、時間、地點,縱拍攝對象確為高,至多僅能證明有牙齒、牙橋脫落斷裂情形,無從得知肇致原因。
▲▼法官認為,從高男提供的照片,至多僅能證明有牙齒、牙橋脫落斷裂情形,無從得知肇致原因。(圖/東森新聞)
法官說,高男請求歌劇院提出當天的監視錄影畫面,證明事故確實發生,但經本院函詢,被告表示「依據本場館《監控錄影系統管理及調閱要點》第4條第7項規定業已清除:『本場館監控系統錄影音資料存檔期間為自錄影音日起28天,逾期即予以清除處理。』故無影像可供提閱。」
法官認為,被告訂有監控系統錄影音資料存檔期間,定期清除監視錄影紀錄,亦屬合理;原告既未能舉證事故發生及受有相關傷害事實,依《國賠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因此判敗訴。全案可上訴。
高男接受《東森新聞》訪問表示,「那一天人很多啊,根本就分不清門在哪裡,我就撞上去了」,才提出植牙55萬元、10萬元的精神賠償,一共65萬元。如今一審敗訴,是否會上訴,他說,「我還在猶豫,還再收集證據,這幾天我再...再看看。」
▲▼國家歌劇院說,玻璃帷幕上貼圓圈圈,是歌劇院建築景觀設計一部分,也是場館的指標系統之一。(圖/資料照)
台中國家歌劇院表示,事後積極協助處理,並委託保險公司處理理賠,但高先生提不出證據,就連受傷原因連醫生都不敢說是牙齒撞到玻璃才斷裂。台中國家歌劇院管理部經理吳麗珠指出,高先生只能提出牙周病跟蛀牙的證明,所以法院認為證據不足。
至於高男撞上的玻璃帷幕,除結合美聲函洞概念還能防撞。吳麗珠介紹,玻璃帷幕上貼圓圈圈是歌劇院建築景觀設計一部分,也是場館的指標系統之一,圈圈同時也可讓民眾更清楚看到玻璃所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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