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責任,不只是道德責任,也是法律責任。要生小孩就要養小孩,而且是「好好養」。(圖/Pixabay)
編按:新聞報導,台中一名滿18歲卻未滿20歲的男子,幫詐騙車手把風卻只有他一人被逮,被害人告上法院,對其提出損害賠償,一審判決家長得負連帶責任,必須賠償772萬元。若付不出錢,可能連住家都會被法拍!
除了刑事責任,犯罪者往往還需要對受害人負擔民事賠償,填補被害者所受的損失。對於未成年犯罪者來說,怎麼有錢賠得起?因此受害者就有可能轉向未成年人的「父母」,要求他們承擔責任。
這個要求不只在道德上可能站得住腳,法律上也規定應該連帶賠償。
依照民法第187條,無行為能力人(7歲以下)、限制行為能力人(20歲以下),只要沒有辨別是非的問題(例如重大精神疾病),如果依法有賠償責任,父母應該一起承擔;如果無法辨別是非,則由父母代替承擔責任。
舉例來說,16歲的A,某天在路上不小心撞破了別人家的花瓶,依照民法第184條,花瓶所有人可以請求A賠償。由於A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A的父母應該連帶承擔賠償花瓶的責任。
但如果16歲的A具有重大精神疾病,那麼花瓶所有人是無法向A請求賠償(A因精神疾病沒有依法承擔責任的能力),但可以向A的父母請求單獨承擔賠償責任。
可是未成年人也有自由意志,難道每件事父母都要代替他擦屁股?父母只有在一種情況下,可以不用替未成年子女負責,那就是「已經盡了父母的監督義務」。依照民法第187條,如果父母對子女的監督沒有失職,父母就不需要負賠償責任,而應該由子女負責。只不過,這一點並不容易成立。法院對於父母的監督責任,判斷的非常嚴格,幾乎可以說是「除非你把小孩子牽在身邊,否則你就要負責」的程度。
例如,未成年的B流連於網咖、加入黑社會團體,某日陷入一個鬥毆糾紛,重傷他人。受害者不僅對B提告,也要求B的父母一併承擔賠償責任。但家長說,B也已經18歲了,即便父母想要管,按照社會上的實際情況也可以想像「根本管不動」,因此父母應該不需要一併負責。然而,法院認為子女混跡不良團體,行為與作息偏離常軌,就足以證明父母監督失職,因此判父母要一併賠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532號判決)。
另一例,未成年的C加入詐騙集團,製造假公文來行騙大眾,後來詐騙集團被破獲,受害者提告請求C的父母一併承擔責任。父母說,為了C的事情早就報警,也有建立少年事件的檔案,甚至還曾經要求過少年保護官對C做最嚴格的留置處分,主張自己已經做了所有該做的監督。然而,法官認為(這個判決我覺得寫得很好,我就盡量原文摘錄):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責任是從小就應該勤加履行,不應疏懈,使他能知道是非,不能透過違法行為取得非分之財,這是家庭教育的一環,絕不是在子女犯罪後,請求司法機關嚴予重懲就可以卸下先前疏於管教導致子女觀念、行為偏差之責任。C放學常在外遊蕩至凌晨才回家,與朋友到夜市、公園聊天,依照C時常發生少年案件的紀錄,顯示父母對C雖然嚴格,但沒有用對方法,不曾依照C的特性調整管教作為,導致C對父母的管教反彈。父母放任C在外遊蕩,又對C的交友情形沒有了解,所以父母並沒有善盡監督責任」(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308號判決)。
在法院的眼裡,父母的監督責任不是一次、兩次的責罵或管教就算做完的,而是把時間拉長來看,是不是有持續的善盡管教責任。因此,父母想要主張免責,事實上與舉證上都很難。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責任,不只是道德責任,也是法律責任。要生小孩就要養小孩,而且是「好好養」。父母雖然不好當,但正是因為父母這麼難當,才叫做父母。如果你不好好養小孩,等於是要社會替你承擔養小孩的責任;如果小孩造成他人傷害,也是社會替你承擔他們製造的問題。
即便你生活中有再多的壓力,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照顧都不能有任何減少。而且,每個孩子能夠適應的環境、教養模式也不同,你不能只用一種方式來管教孩子,當結果不如預期時,又雙手一攤說,「這不是我的責任」。也許聽來相當嚴苛,但這不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為人父母責無旁貸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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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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