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懲戒「休職」怪現象(上)阿帕契飛官勞乃成變幽靈軍人

2018年07月23日 22:43

▲陸航阿帕契風光成軍,卻掩蓋不了法制不周延的荒誕不經。(圖/記者林健華攝)

▲陸航阿帕契風光成軍,卻掩蓋不了法制不周延的荒誕不經。(圖/記者林健華攝)

文/特約撰述 林健華

陸軍航空601旅AH-64E全戰力風光成軍,喧嚷一時的李蒨蓉阿帕契貴婦團案,主角勞乃成中校被監察院彈劾,「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也決議「休職」2年處分,勞乃成休職期滿向陸軍報退被駁回,堅不申請「復職」,迄今成為幽靈軍人,無法可管,更凸顯公懲會處分引據的荒誕。

勞乃成私自帶領李蒨蓉等貴婦團親友參觀阿帕契直升機,並曝光儀表板畫面,加以個人私自攜帶飛行頭盔出營,分遭監察院調查行政疏失、桃園地檢署以洩密罪起訴;洩密罪責經桃園地方法院判決無罪在案,但監察院羅列行政疏失予以彈劾,並送公懲會議處,104年遭「休職2年」處分。

▲李蒨蓉PO網引發連串阿帕契民粹效應,恐怕她也始料未及。(圖/資料照)

▲李蒨蓉PO網引發連串阿帕契民粹效應,恐怕她也始料未及。(圖/李蒨蓉臉書資料照)

106年10月9日,勞乃成休職期滿,他並未依法申請「復職」,而是直接向陸軍司令部申請「退伍」,但因勞乃成曾出國受訓簽有志願延役契約,陸軍並未核准其報退,在法令規定休職當事人休職期滿「得」申請復職下,並非強制性的「須」,勞乃成迄今未提出復職申請,成為仍具軍人身份的老百姓,變成營外幽靈軍人。

軍方業管單位指出,勞乃成適用當時法律是「得」申請復職,當事人是否提出申請,軍方沒有強制性,也無法可管,唯一能做的,就是等待他逾3年不申請復職就「命令退伍」,並將其退休金計算、審核、給與,一毛不少;軍方人士不諱言,勞乃成此舉,當然是經過高人指點,鑽了軍事法規漏洞,軍方也莫可奈何。

為填補漏洞,國防部趁軍改機會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時,特別在第14條規定:「停役原因消滅時,未申請回役復職者,『得』按其情節及軍事需要,予以回役或免予回役。」將休職人員申請復職與否的主動權拿回軍方手上。

20年前,從江鵬堅(已故)、葉耀鵬等人擔任監察委員起,凡是調查軍人相關案件時,監察院都以「彈劾」作收,而被監院彈劾的軍人,只要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處,80%都遭公懲委員依《公務員服務法》或《公務員懲戒法》決議懲處「休職」,公懲會據法長期有適法性爭議,國防部也長期悶不吭聲,坐令現役軍人權益被公懲會糟蹋。

▲只要是軍人的調查案件,絕對逃不過監察院監委「彈劾」的命運。(圖/記者林健華攝)

▲只要是軍人的調查案件,絕對逃不過監察院監委「彈劾」的命運。(圖/記者林健華攝)

現行「公懲法」並無明定適用對象,公懲會引據「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及大法官解釋「軍人執行勤務時,視同公務員」,以「公懲法」對被彈劾軍人進行處分。

軍人是由三軍統帥任官,未經考選部考選、訓練後由銓敘部任官,根本不具「公務員」身份,因屬特殊團體,以《陸海空軍刑法》、《陸海空軍懲罰法》等「特別法」加以規範,刑度、罰則都重於公務員的《公務員服務法》和《公務員懲戒法》,公懲會懲戒軍人,不用特別法,適法性有極大爭議;而被彈劾軍人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訴,卻遭以「不具公務員身份」不受理,顯見軍人是「武職」,但非「公務員」。

《陸海空軍懲罰法》,與公務員的《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的懲處項目相同,差別在公懲法有、《陸海空軍懲罰法》沒有「休職」;軍人被「行政」懲處休職,立即停役沒了收入,又缺乏社會謀生技能,休職期間個人及家庭生計難以維持,形成「行政罰」反重於「刑事罰」的荒誕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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