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懲戒「休職」怪現象((下)公懲會嚴重戕害軍人人權

▲沒有軍人人權,AH—64E阿帕契攻擊直升機真能如圖中字幕「作戰陸軍先」?(圖/記者林健華攝)

▲沒有軍人人權,AH—64E阿帕契攻擊直升機真能如圖中字幕「作戰陸軍先」?(圖/記者林健華攝)

文/特約撰述 林健華

軍人究竟是不是「公務員」?不管公務員服務法24條「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或大法官解釋「軍人執行勤務時視同公務員」,都是模糊定位軍人是公務員,不具明確公務員身份,有退將就直指國防部在軍隊國家化後,自甘為政府單位中的小媳婦,連軍人的基本人權都不敢大聲主張、爭取,讓軍人淪落被宰殺的地步。

88年間,監察院江鵬堅、葉耀鵬等監委就承辦國軍防彈頭盔案的13位將、校軍官提出彈劾,並由公懲會以「公務員」身份、依據《公務員懲戒法》對一干人等做出「休職」1—3年不等的懲處,當時領頭的參謀本部後勤次長黃炳麟少將剛佔「中將」缺,被休職2年間,不斷奔走申訴,被「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非經考選部考選、公務員訓練結業、銓敘部銓敘任官程序,界定為「非公務員」,拒絕受理對公懲會懲處的申訴案,形成懲處時是公務員,申訴時就不是公務員的怪現象。

當時參謀總長湯曜明認為公懲會該引用《陸海空軍懲罰法》,而非《公務員懲戒法》做出處分,為表達抗議,拒絕重新派任後勤次長一職達6個多月,才發佈由龐豫銅少將接任;經黃炳麟向立委謝啟大陳情,監察院同意由監委趙昌平重新調查全案,後調查報告指出全案原調查錯誤引用證人證詞,但因監察院沒有翻案前例及管道,加上公懲會已做出懲處決議,無法恢復13名軍官的名譽。

▲前參謀總長湯曜明槓上公懲會不發佈後勤次長,半年多後才由龐豫銅(右2)取代。(圖/記者林健華攝)

▲前參謀總長湯曜明槓上公懲會不發佈後勤次長,半年多後才由龐豫銅(右2)取代。(圖/記者林健華攝)

由於軍中人事是一個蘿蔔一個坑,13位將校中多人所佔高缺早被取代,雖然監委趙昌平的調查報告還了他們清白,但軍中發展的機會已被剝奪,人生也由彩色變成黑白,而休職期間為了過日子,在沒有收入下,多數只能賣房度過休職期;最後是由參謀總長湯曜明簽呈陳水扁總統,核定編列預算「實質補償」13人休職期間該發放的薪資,但他們的名譽還是無法回復清白,只能陸續報退離開軍隊;時隔近20年,當事人談到這段過往,仍然對制度、法令殺人憤恨不平。

究竟是監委對軍人特別有意見,還是痛恨軍人,從該防彈頭盔案後,監察院對犯有行政疏失疑慮軍人的案件,每一案都以「彈劾」結案,而公懲會也一律都做出決議懲處涉案軍人「休職」,被處分的軍人,都知道申訴無門,大多數都選擇默默承受,直到陸航阿帕契直升機貴婦團案出現勞乃成不願申請「復職」,才又扯出更大的軍事法令缺陷。

如今檢討勞乃成私帶親友入營參觀阿帕契直升機案,了不起是樁違反軍紀營規事件,卻因李蒨蓉藝人身份而釀大波,監察院迎合扒糞民粹,硬是全票通過「彈劾」,公懲會也行禮如儀議決「休職」2年,問題是,勞乃成咬死「被休職人員休職期滿得申請復職」的「得」字,拒不提出復職申請,寧願當個幽靈軍人,靜候3年期滿,被陸軍「命令退伍」,照領退休俸。

▲軍隊需求的是精壯人力與嫌熟戰技,「休職」後的軍人難以回復該有的戰力。(圖/記者林健華攝)

▲ 軍隊需求的是精壯人力與嫌熟戰技,「休職」後的軍人難以回復該有的戰力。(圖/記者林健華攝)

軍方將領說,勞乃成是陸軍最先進攻擊直升機AH-64E送訓美國的種子教官,培訓成本上億元,被休職2年後,飛行技術必然生疏、退化,就算申請復職,復飛的過程得花費更多時間與成本,能不能回復顛峰時期的飛行狀態,誰也不敢保證,在部隊講求精壯下,沒人敢賭一把,而他個人的軍旅發展,也會因「休職」落後同時期、同階同職軍官,他不申請復職,也許是最好的選擇,但法令的漏洞,才是讓單位無奈的主因。

軍方業管人員表示,要一勞永逸解決類似問題,必須另立《武官法》或修法界定軍人的「公務員」身份,並由總統召開院際協調會,律定公懲會懲處軍人的法律依據,不能籠統用《公務員懲戒法》懲處軍人,造成軍人個人及軍隊無可彌補的重大損失,也才能進一步落實軍人人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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