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熾興/桃園報導
桃園市動保處23日針對中壢區虐兔案處表示,依動物保護法第6條:「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並依同法第25條「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林女對兔子注射不明液體。(圖/中壢警分局提供)
動保處指出,昨日接獲市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通報中壢區疑似虐兔致死案後,立即派員至現場調查。胡姓陳情人表示,昨日凌晨發生林姓友人因情緒不佳,拿刀或手掐將毫無抵抗力的小免子處死,在勸阻無效下,向仁愛派出所報案,並提供警方1名女子將1隻兔子疑似虐待致死之影片。經警方向該名女子取得其尚持有之2隻兔子(目視無明顯傷病情形),動保處隨即將2隻兔子帶回安置,並將死亡之兔子帶回並辦理。
動保處指出,如查證屬實將依動物保護法第6條:「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並依同法第25條「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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