瑠公圳百歲人瑞房屋拆遷案 二審逆轉判人瑞須搬遷

▲▼賴碧珍(左方紫衣者)在高院開庭前,曾要求高院判決勝訴。(圖/記者吳銘峯攝)

▲賴碧珍(左方紫衣者)在高院開庭前,曾要求高院判決勝訴。(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北市新店瑠公圳圳道旁的百歲人瑞陳罔市,早年向瑠公農田水利會借地建屋,世代居住超過70年之久。但水利會7年前將房屋賣給李姓地主,地主起訴要求人瑞拆屋還地。一審判決人瑞勝訴,不用拆屋。但上訴二審後,高院24日做出逆轉判決,改判人瑞敗訴,必須在8個月內拆屋還地,可上訴。

鬧出糾紛的房屋土地,緊鄰碧潭捷運站不到300公尺,附近早就是豪宅林立,因此這塊土地在建商眼中,具有極高的經濟價值。而目前居住在這塊土地上的百歲人瑞陳罔市,在民國34年的日據殖民時代,與丈夫蔡金木結婚後,當時就向「瑠公農田水利會」借地建屋。光復後,國民政府接收土地收歸國有,由台灣省政府交通處交給台汽客運公司管理。至於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權則轉讓給陳罔市,並依法繳納房屋稅給國民政府,陳罔市也多次申請房屋修建獲准,之後將房屋轉讓給孫女賴碧珍,但人瑞仍住在房屋內。

不過水利會在2012年將土地以4000餘萬元賣給現在的李姓地主,李姓地主認為人瑞的房屋侵占他的土地,因此提出2件民事訴訟,要求人瑞拆屋還地。其中1件面積55坪左右的官司,高院2015年間即判決人瑞敗訴。另外1件面積不到3坪的官司,一審法院審理後,判決地主敗訴,但地主上訴第二審,二審高院24日卻出現逆轉判決,改判人瑞全部敗訴。

高院的判決理由中指出,陳罔市雖主張占有土地多年而時效取得,但辦理時效取得登記時,新店地政事務所於2014年3月間函請陳罔市補正部分資料,但陳罔市並未補正,因此無法時效取得。另外雖然陳罔市居住在房屋內,但高院認為她僅僅取得房屋的「事實上處分權」,無法對抗房屋出售後,李姓地主取得的「所有權」。

另外雖然兩公約法中的精神提到「保障人民有選擇其居住處,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之自由,國家應讓國民有適當居住生活環境」之權,但「非賦予非法占用他人財產之權利,或取得與合法權利對抗之資格。」故高院認為不能依此主張保有房屋。另外高院也認為賴碧珍年僅53歲,仍有能力照顧百歲人瑞,但考量她耗費相當心力,因此宣告履行期間為8個月,讓人瑞可以另覓房屋居住。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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