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姓男子已非第一次拿酒不付錢,食髓知味再度上門,警方向他勸說卻置之不理,只有依詐欺現行犯將其上銬逮捕。(圖/台東縣警察局提供,下同)
記者王兆麟/台東報導
台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池上分駐所日前晚間接獲超商店員報案,「有人拿酒不付錢,請警方到場協助處理」,警員蘇姵尹、陳信帆及石凱升隨即抵達現場,並向拿酒不付錢的宋姓民眾(72年次)好言相勸請渠儘速付帳,然該民使出「賴」字絕招,顧左右而言他,警方最終在告知刑訴法三項權利後,將其上銬逮捕,並依詐欺罪嫌移送台東地方檢察署依法偵辦!
日前晚間8時40分許,池上分駐所值班員警接獲超商店員報案稱「警察先生,有人拿酒不付錢就離開,請派員到場協助處理」,值班員警隨即通報線上巡邏警網警員蘇姵尹、陳信帆及石凱升前去處理。
經抵達現場了解後,該宋姓男子已非第一次拿酒不付錢。據店長表示,該名男子都趁店員在忙時拿酒開了就喝,而且不付錢就離開,被店員發現請他補付錢,但他總是說要請家人來付帳,但最後都沒有,因為家人也不理會他,「我覺得他可憐,所以就算了」,誰知宋男卻食髓知味再度上門,造成店員很大的困擾。
警方了解狀況後,再次向他勸說儘速付錢,但他卻馬耳東風「賴著不理」,因其行為顯已涉及刑法詐欺罪嫌,最終在告知刑訴法三項權利後,依詐欺現行犯將其上銬逮捕,經警詢後,移送台東地方檢察署依法偵辦。
關山警察分局表示,詐欺罪成立的要件,依據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因此,主觀上,必須有想要得到不法之所有的意圖;客觀上,(1)必須有詐欺之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而行騙,或者利用別人的錯誤而加以把握機會詐騙、(2)被騙之人有為財產之處分、(3)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財產上損失、(4)且前述三點客觀要件間具有因果關係,用白話來講,就是一定要有人騙你,而且使你受騙,還要交付財物,才能成立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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