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變更出遊計畫!法界:若可歸責即能求償

▲▼國人出國前在桃園機場領取赴日本旅遊使用的網路服務設備。(圖/記者李蕙璇攝)

▲旅遊若遇到行程變更,法界人士提醒,可以打官司請求賠償。此為示意圖。(圖/記者李蕙璇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趁著孩子放暑假,民眾經常會計劃全家旅遊。但如果遇到旅行社臨時調整旅遊計畫,那真是掃了全家人的興。法界人士指出,遇到旅行社調整旅遊計畫,要先釐清調整的原因為何?若旅行社變更行程可歸責於旅行社,那民眾就可以利用「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減少費用,或終止契約,甚至還能因此求償。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榮譽會員、律師李善植指出,遇到旅行社變更行程,依照民法第514-5規定「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

李善植表示,所以若旅遊業者有不得已變更行程的事由(例如旅遊地發生戰亂,颱風來襲,疾病肆虐等),行程是可以合法予以變更的。只是此時因為行程變更,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而已。若旅客不同意此項變更,亦可以終止該旅遊契約。

李善植進一步指出,坊間絕大部分的行程變更,都是旅遊業者在沒發生不得已之事由時,單方面所做的決定,影響消費者甚鉅。這時可依照民法第514-6與514-7條規定,「旅遊營業人提供旅遊服務,應使其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改善之。旅遊營業人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其有難於達預期目的之情形者,並得終止契約。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並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旅客依前二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遊營業人應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其所生之費用,由旅遊營業人負擔。」請求賠償

李善植更指出民法第514-8條規定「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者,旅客就其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其每日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旅遊營業人所收旅遊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所以若這個變更是可歸責於業者,旅客還能請求賠償所受到的損害。而時間的浪費也能請求賠償,只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旅遊營業人所收旅遊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

李善植最後提醒,不管是出於何種原因之變更行程,旅客終止旅遊契約時,都能要求業者將其送回原出發地,以保障自身的權益。下次出國旅行時,再遇上不合理的行程變更,或強迫購買商品所造成的時間浪費,別再傻傻地當冤大頭,應該積極主張上述權利,獲得更好的旅遊品質與內容,帶著愉快的心情繼續旅程,才是上上之道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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