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撿到皮夾被依侵占遺失物罪起訴,法官判無罪。(圖/達志影像/示意圖)
社會中心/彰化報導
一名吳姓婦人2016年10月拾獲一名翁姓陸客遺失的皮夾,未馬上送交警察,被告侵占。不過,吳婦表示,打算要拿去警察局,但因為當時肚子痛,要先去吃飯才不會痛,後來接到電話後就把皮夾拿回去返還。彰化地院認為當時是晚餐時間,吳女辯稱要先去吃晚餐,才要把皮夾拿去警察機關,不無可能,因此判無罪。
檢方公訴指出,吳女在胞姊經營水果攤旁,拾獲陸客遺失皮夾(內有現金新台幣1.1萬元、人民幣2000元等)後,竟據為己有,直到失主請水果店老闆娘代為尋找,她在20分鐘後才從機車置物箱內拿出皮夾歸還,但短少現金新台幣8600元、人民幣1900元,失主於是報警處理,而吳女則是涉犯侵占遺失物罪嫌。
吳女否認侵占,辯稱「撿到皮夾後打算要拿去警察局,但因為當時肚子痛,要先去吃飯才不會痛,後來姐姐打電話來,接到電話後就把皮夾拿回去返還,並沒有侵占的意思,也沒有拿走皮夾裡的東西」。
法官提到,吳女雖然有將撿到的皮夾拿走,但取走皮夾目的究竟是要據為己有、還是要拿去警局報案,只有她的內心才知道答案,法院僅能從她撿拾後的客觀作為、持有時間久暫、有無使用等事後客觀跡證,輔助判斷有無侵占該遺失物之故意。
經調查後,法官認為該水果攤至派出所僅約450公尺,吳女當時騎乘機車,的確可以在約2分鐘到達,但當時是約晚上5至6時許,適逢一般人吃晚餐時間,她辯稱要先去吃晚餐,才要把皮夾拿去警察機關,不無可能,因此無法依她拾得皮夾後至返還期間作為,認定主觀上有侵占遺失物,且此案尚缺乏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她主觀上有侵占遺失物之故意,因此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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