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社會的價值之一就是沒有階級與貴賤之別,就算是殺人犯也有被公平審判的權力。(圖/視覺中國)
每當有重大刑事案件發生時,常常會有輿論認為「為什麼還要進行審判?甚至有三級三審?」,是否可以直接處刑或是當場槍斃,尤其是像鄭捷案有明確證據的情形。很多人也認為,這樣的制度設計都在保障壞人,受害者反而沒有相對應的保障,實在不甚公平。而若判決結果不如預期,承審的法官還要在被記上一筆。說到頭來,給被告律師到底要做甚麼?
翻開各國的刑事訴訟法就會發現,當被告涉及的罪屬於該國的重罪(felony)時,就會採行所謂的強制辯護制度。以我國而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當被告所涉的罪屬於最輕本刑三年以下時,就會該當強制辯護的要件,而使當事人在審判程序中能夠有律師或公設辯護人予以協助」。這個制度本身的考量就是「勿枉」,尤其懲罰比較重的罪如果一旦用在不對的人身上,所造成的傷害更加難以回復。強制辯護制度在單純有被告涉及重罪時,一般人民在法感情上還算是可以接受。
然而上面的說法並不能回應一開始筆者所提出的問題,畢竟如果案件還有疑點,謹慎地進行審判也是無可厚非。但如果罪證確鑿,根本沒有疑點,就可以省略這些繁雜程序了嗎?就此而言,筆者提供以下個人經驗參考。
首先,所謂的罪證確鑿,很多時候還是淪為閱聽人的主觀認知。有些案子不像前述的鄭捷案,沒有那麼明顯直接的證據,但還是被警方或其他調查機關認為人證、物證皆屬明顯而直接召開破案記者會。必須要說的是,這樣的記者會常常反而是製造錯誤結論的開始。畢竟機關都說破案了,當然不希望後面因故翻盤,導致後來接手的檢方或是法院,甚至被告律師必須在莫大的壓力下進行刑事程序。簡單來說,用個最近連續劇的梗,「你所看到的真相不一定是真相」。面對莫名的確信,我們反而需要審慎以對。
其次,加害者除了須負擔起刑事責任外,事實上還有其他相關的民事責任。而我國法院刑事庭在刑度拿捏上,是會考量加害者是否有約定或履行賠償義務的。以刑事的殺人罪為例,加害者要面對的民事責任,除了受害者的下葬費外,還有受害者家屬的精神慰撫金等等;如果是殺人未遂導致重傷害,還要再考慮被害者的醫藥費及失能問題。而這些損害賠償的討論,很多時候都與刑事案件交雜,彼此互相影響。如果只因為罪證確鑿而就地正法,那麼民事責任的歸屬及實現可能就會遙遙無期,對受害者及其家屬也不見得是好事。
無可迴避的是,我們對刑事被害者的保護制度,確實還有改善空間。不過這個改善空間也不是把刑事被告的權力完全剝奪就可以換來的。如果我們相信,民主社會的價值之一就是沒有階級與貴賤之別,那麼無論是誰,都值得擁有一個公平的審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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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宇修,執業律師,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訪問學人、公益法律全球研究網成員。關注人權議題,參與台灣及國際公益NGO成員之人權策略擬定與推廣。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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