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美珊/判刑不一定要被關 「得易科罰金」用錢免入監

▲▼易科罰金,判刑,罰款。(圖/視覺中國)

▲被判刑不一定要被關,可以易科罰金代替處罰,但執行檢察官若認為非入監執行,難收矯治之效,仍可命令不准易科罰金,仍要入監服刑。(圖/視覺中國)

收到判決被判刑,是不是一定要去關?

王一,因車禍之過失傷害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李二,因酒駕,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陳三,因詐欺罪,被告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張四,因妨害公務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上述4人收到判決該怎麼辦?什麼叫「得易科罰金」?

原則上,當法院主文判處「有期徒刑X月,得易科罰金新台幣Y千元折算1日」或「拘役X日,得易科罰金新台幣Y千元折算1日」,收到前述確定判決書,當事人可向地檢署執行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若一次無法繳清,亦可聲請分期繳納,通常1期為1個月,共可分3期。

若無法負擔易科罰金的數額,也不想入監服刑,遭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當事人亦可向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也就是到社區、機關、團體、機構從事勞動,用以代替入監處罰。但要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本身有固定工作,扣除上班時間,可能無法完成社會勞動時數者,可以考量自身情況,決定要聲請易科罰金就好,或仍要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例外為,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1條第4項,「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雖然法院主文有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但執行檢察官若認為當事人非入監執行,難收矯治之效,仍可命令不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而要入監執行。

一般執行檢察官會考慮個案有非入監執行,難收矯治之效的情形有:

1.多次酒駕前科。如上例之李二若多次酒駕,執行檢察官可能認其非入監,難收矯治之效,而不准其易科罰金。雖不准其易科罰金,仍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但如有健康不佳或其他難收矯治之效的事由,仍可能不准易服社會勞動。

2.參與詐欺集團。詐欺集團車手、成員,通常認惡性重大,非入監難收矯治之效。

3.妨害公務,如辱罵、毆打警護人員情形嚴重。上例之張四若打罵警護情形嚴重,執行檢察官可依個案判斷,是否有非入監難收矯治之效。

4.執行檢察官發傳票通知到案執行,無理由不到案,經拘提、通緝到案者。因此,當事人一定要準時報到,若當日有困難,一定要附具體理由向地檢署請假,否則,一旦遭警拘提、通緝到案執行,執行檢察官可能會認其無悔悟誠意,而有非入監難收矯治之效,而不准其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5.未繳交犯罪所得。如詐騙集團成員其犯罪所得可能高達數百萬元,若拒不繳納犯罪所得,亦可能認其無真正悔悟誠意,而有非入監難收矯治之效。

6.無錢繳納罰金,但身體健康不佳,不宜為社會勞動者,例如肺結核等,亦可不准其易服社會勞動。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者,地檢署通常會請其檢附健康證明,若身體健康條件不佳,又無法繳納罰金者,只能入監服刑了。

若不服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不准易服勞役或社會勞動之命令,可向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若不服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或社會勞動之命令,可提出聲明異議狀,寫明異議之理由,再送狀到地檢署,地檢署會轉送法院,讓法院作維持或撤銷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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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美珊,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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