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仲介少女賣淫逃20年 他被羈押36天獲賠3.6萬

▲▼錢,現金,鈔票,銅板,金融,債務,理財,開銷,買賣(圖/記者周宸亘攝)

▲男子逃亡20年被捕遭羈押,獲判無罪後提補償。(圖/記者周宸亘攝)

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一名李姓男子被控涉嫌仲介菲國少女來台賣淫,遭通緝逃亡20年,直到2016他向入出境管局查詢可否出國,而遭逮捕,並遭羈押36天,但2017年2月獲高雄高分院判決無罪確定,於是他依刑事補償法,請求賠償18萬元。高雄地方法院近日認為無法證明李男有強迫賣淫,判准補償3.6萬元。

檢方起訴指出,李姓男子向被害少女誘騙,可為她安排至台灣工作,但須與李姓胞弟先辦理假結婚,當對方搭機抵達高雄時,就強扣其護照等證件,並以如不配合即不給錢及護照回菲律賓等語要脅被害人,強迫其聽從安排至各飯店賣淫。後來是被害少女不堪凌虐,乘隙逃出,向警局報案,全案因而曝光。

法官查出,被害人在那段期間都可自由進出該房屋,平常都一人進出,沒有看到任何人控制行動自由,自己也有鑰匙,倘若確是遭脅迫賣淫,應可利用前往飯店內或其他脫離視線之際,向身邊他人求助,但竟未曾表達任何求救訊號,其辯詞可信性頗值懷疑。

依判決書提到,李男於一審時自己承認與弟弟有聯繫,共同以假結婚方式,帶領被害人來台灣賣淫,並將住所讓對方居住;法官認為李男既已知悉他因涉案遭檢察官起訴,卻未至法院接受審判,導致遭法院通緝,期間均未曾試圖到案說明,20年後才向入出境管理局查詢可否出國而遭逮捕,此次受羈押,顯是有可歸責於己事由。

最後,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酌承辦法官做出的羈押處分,並無違法或不當情況,兼衡李男所得財產狀況,及受羈押可歸責程度非輕等一切情狀,認其受羈押期間,依刑事補償法第6 條第1項之標準支付補償金顯然過高,准予賠償金額共計為3 萬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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