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檢察官公審幼童事件中,當事人已遭起訴並移送評鑑,但依目前的《法官法》,要讓檢察官退場,卻存有重重的障礙。(圖/李麗芬辦公室提供)
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林俊佑因懷疑女兒遭霸凌,6月兩度帶警察強行進入幼兒園訊問,如此目無法紀的行徑,已遭起訴,並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為個案評鑑。惟因刑事審判,須嚴守罪刑法定與罪疑惟輕等原則,再加以被告為具有法律專業的檢察官,不僅審理時間可能漫長,最終也未必被判有罪,若欲迅速汰除此等敗壞法紀的檢察官,就得依賴評鑑制度。只是依據目前的《法官法》,要讓檢察官退場,卻存有重重的障礙。
原本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第1項,對於違法失職的公務員,主管長官可移送監察院進行彈劾,若為九職等以下者,則可逕送公懲會審理。又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5條第2項,主管長官於移送懲戒之同時,若認為情節重大,亦可先行停止職務,以避免公務員繼續為相關職務之執行,甚至辦理退休。
只是在《法官法》於2011年實施後,檢察官若有違法、失職,依據此法第89條第4項,就應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為個案評鑑,於認為有懲戒必要,再移送監察院,再由其彈劾給司法院的職務法庭為審理。如此的程序,就比一般公務員來得繁瑣。
就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的組成,11名委員裡,有3位要由全體檢察官選出,1位要由全體法官選出,3位要由全國律師選出,剩下4位所謂的公正人士,再由法務部來遴選。如此的組織,看似他律,惟屬司法圈者,就有4位,且4位外部委員還是由法務部從司法院、全國律師公會所推舉者來遴選,要說有公正性,實得打個大問號。
至於檢評會一旦決議懲戒,還得移送監察院,因彈劾權乃其專屬,檢評會的決議對監察院來說,也只能是種建議,無任何法律的拘束力。監察院決定彈劾後,還必須移送至職務法庭為審理。但問題是,5位職務法庭法官,有1位必須是檢察官、其他4位為法官,如此的組成又落入自己人審自己人的窠臼。也因此,整個對檢察官的懲戒,於《法官法》實施後,反而變得極其困難,且看似客觀、公正的程序,卻處處充滿著自律的痕跡,這就很難避免司法圈自我掩飾、自我保護的結果。
針對花蓮地檢署檢察官的荒唐行徑,依據現行法制,實很難急速淘汰,於現階段,法務部就應立即停止其職務,而非以調離現職、休假,甚或等鋒頭過後,讓其轉任律師了事。只是同樣在《法官法》實施後,要停職,還得經由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來決定,而這組織與檢評會相比,完全是內部人組成,恐更難擺脫官官相護之色彩。
原本在《法官法》實施後,各界希望藉由評鑑制度來制衡法官與檢察官,但這幾年下來,在在顯示效果不彰。若不儘速檢討與改革,這部《法官法》就得繼續承擔「恐龍法官法」的罵名,所謂司法改革,也只能是個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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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馬偕醫學院兼任副教授、台灣永社理事、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著有:《法官應該我來當》、《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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