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林俊佑因懷疑女兒被霸凌,而帶警察強行進入幼兒園訊問,隨行的司法警察卻僅以緩起訴與管制升遷來究責。而這個事件也正凸顯了現行檢警關係的爭議。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及第229條以下,檢察官為偵查主體,司法警察則為其輔助機關,之所以會如此設計,就是藉由檢察權來抑制警察權的濫用。而根據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11條,檢察官對司法警察還具有獎懲的權力,以讓檢察官能為更有效之監督。
▲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帶員警闖幼兒園訊問幼童事件,凸顯現行檢警關係的爭議。(圖/記者王兆麟攝)
但就現實面來說,真正實施犯罪調查且具有此等專業者,必然是司法警察,而非檢察官,因此就出現了法律應然面與實然面的落差。而《刑事訴訟法》為了遷就此等現況,也做了些許調整。如《刑事訴訟法》第231條之1第1項,對司法警察移送的案件,若有不完備之處,可以退回要求調查。又如屍體相驗,原以檢察官為主體,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第2項,其仍可命司法警察會同法醫行之。凡此種種,都是在現有的制度之下,為因應現實所做的調整。
只是如此的微調能否使檢察官能有效且合法的監督警察權,一直有疑問。而如花蓮檢察官為私人事務而找休假警察來圍事的荒唐行徑,卻暴露檢察權過大,反倒無人可為抑制的現況。也因此,現行的檢警關係就有全面檢討之必要。
若要符合現實運作,勢必得考慮讓檢察官退出偵查,而如英美法等國家,退化至單純的國家律師。惟先撇開檢察體系必然強烈反彈不論,一旦如此改變,則抑制警察權就得轉由法院來承擔,但本於法院的被動與消極性,能否有效監督,實有相當大的疑問。若為防止如此的問題產生,就得在偵查階段設立預審法官,但這又會混淆法官該有的中立地位與角色。
而另一種調整的作法,即是學習日本的雙偵查主體制度,讓司法警察為第一線偵查者,檢察官只是列為第二線的備位偵查者。只是如此的設計,仍擺脫不了檢察官有權指揮警察的陰影,若運作不當,更會產生衝突,與現行制度只有五十步與百步之別。
檢警關係如何調整尚且必須深思熟慮的現階段,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事件的反省,實更該強化司法警察的法治觀念,此即雖必須聽從檢察官指揮,但違法的命令並無遵從之義務,若因此服從,依據刑法第21條第2項但書,並不能阻卻刑事不法。總之,司法警察若一切依法、從法,而非依照檢察官個人意志來行事,則現行的檢警關係就算不調整,也能順暢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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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馬偕醫學院兼任副教授、台灣永社理事、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著有:《法官應該我來當》、《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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