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偉性侵3女判刑8年可上訴 判決理由全文

2018年08月8日 18:44

▲▼秦偉性侵案出庭。(圖/記者季相儒攝)

▲秦偉被控性侵多名女子,其中3人事證明確,法院判強制性交罪3件各處有期徒刑4年,合併應執行期8年。(圖/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藝人秦偉性侵3名女子,被依強制性交罪嫌判刑8年,全案可上訴。法官認為,秦偉利用在媒體、演藝圈的地位,與自己的正派形象,卸下被害女子心防後犯案,又不認錯,雖然提告共有8名女子,但是證明確3人,一罪一罰原則,各判4年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期8年。

以下判決理由全文:

本院105年度侵訴字第73號秦偉妨害性自主案件新聞稿

壹、主文

秦偉犯強制性交罪,三罪,各處有期徒刑肆年。應執行有期徒刑
捌年。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貳、判決理由

一、有罪部分:

(一)案件事實及理由概要:

1.被告確有於99年6、7月某日,於造型師A女至其信義路住處做妝髮時,對A女為強制性交行為:

被告承認有跟A女發生性行為,但辯稱說當時兩人在交往,沒有違反A女意願,但(1)被告說2人交往至少1年,但無法講出去哪約會、吃飯,有什麼互動的回憶。

(2)A女在檢察官及法院作證內容大部分都一致,可以明確指出為什麼A女不是自願、被告性侵她的方式,兩個人只有為案子出去吃過1次飯,並未交往。只有在提到與被告主持美食展的時間部分,A女來法院作證前自己去找臉書照片確認本來在檢察官那講錯了而主動更正,但就2人第1次發生性行為時間都是美食展後2個月,被告和A女都不爭執,不能說A女講得不實在。另外A女來法院就性侵過程講得在偵查中檢察官那邊陳述還具體,經比對後沒有矛盾,所以不能說A女證詞有瑕疵。

(3)被告所提出和A女的臉書對話資料可知,2人沒有像男女朋友般的密切互動或對話、A女一直很介意遭被告性侵這件事情,和被告的對話常常不歡而散,還會講到跟被告是「一夜情」或提到「我想我還沒有準備好一段關係」、「如果你想跟我去看電影吃飯聊聊天可以給你機會」,如果真的有交往,不太可能有這些內容及狀況。

2.被告確有於99年夏天某日,在其信義路住處,對編劇C 女為強制性交行為:

被告承認C女有去住處談過案子,但否認有發生性行為,在偵查中及本院剛開始審理時都說不知道C女是誰,但C女作證遭性侵之過程指述並無瑕疵,K女作證說有看過案發後被告傳愛你的臉書訊息給C女,戊男亦作證C女遭性侵後去找戊男哭訴時的心理狀態,但由C女提出和被告臉書對話可以看出被告要幫C女談案子且明確說我愛你,從而擔保C女陳述之可信度。

3.被告確有於101 年6 、7 月間某日,在信義路住處,對粉絲R 女為強制性交行為之理由:

被告說不知道R女是誰,但R女和朋友徐先生分別作證遭性侵之過程及R女遭性侵後去找徐先生哭訴時的心理狀態,且被告對R女為強制性交之犯罪手法和A女、C女都一樣,可作為情況證據加以補強。

(二)量刑依據:

1.本案並非被告所稱與A 女、C 女、R 女間之感情糾紛,而都是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性侵害案件,被告利用案發時在演藝圈具相當知名度及影響力、已有一定社經地位,及自己被火紋身後復原良好之經歷,參與或舉辦公益活動、演講激勵人心,所塑造之正派積極形象,用可協助或討論A 女、C 女演藝工作為由邀約,使A 女、C 女不疑有他而願與其獨處,或與粉絲R 女私下單獨見面時,亦藉其正面形象使R 女放下戒心願單獨於被告住處稍待其更衣後再一起外出吃飯,皆再伺機以違反渠等意願,粗暴、不顧被害人反抗之方式為強制性交行為,過程中同時以要跟他們交往、定下來、給演藝圈工作機會和人脈資源等甜言蜜語安撫,逞慾後即藉詞忙碌、消極以對或避不見面,並非真的心要跟A女、C 女及R女交往,且慣常以相同手法犯案,欠缺對女性身體自主權之尊重。

2.被告犯後均否認強制性交犯行,且於偵審中告知特定姓名或身分、背景,甚至法院開庭R女到庭作證後,被告不但說不知R 女為何人,還說「媒體告訴我有成立3 個反秦偉粉絲社團,上面說儘量誣告我,還可以求得賠償,R 女的存在是因為有人發動群攻」等語,但本案被害人都沒有要被告賠償,被告自己從來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實說法,可見對自己否認自己行為有錯。

3.考量被告沒有前科及家庭生活經濟情況、檢察官求刑4年及A女、C女、R女之意見,各判處有期徒刑4年,定應執行刑部分,本院認為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採限制加重原則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二、無罪部分:被告其餘被起訴部分,有些被害人僅有單一指述完全無其他補強證據,有些被害人雖有其他證人或物證,但綜合比對觀察後有彼此矛盾或不符常情、經驗法則之處,所以基於無罪推定、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應諭知被告無罪。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林瑋桓、陪席法官黃怡菁、受命法官何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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