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示意照,無關本案。(圖/達志示意圖)
社會中心/屏東報導
屏東一黃姓女子懷疑男友郭姓男子和室友王姓女子有染,105年12月間酒後到王女租屋處興師問罪,王女見她酒醉不斷咆哮,手上還拿著拔釘器,只好拿鐵椅壓制阻攔,造成黃女鼻梁骨折、嘴唇撕裂傷,一審認定王女犯傷害罪,判拘役30日,王女不服上訴高院,法官認定她的行為是正當防衛,逆轉判無罪。
判決指出,黃女和王女2人雖是朋友關係,但黃女卻懷疑男友的租屋處僅有王女分租,認為2人有染,105年12月10日1點左右,黃女酒後打電話聯絡不上男友,便拿著拔釘器跑到男友租屋處大吵大鬧,王女不得已只好拿鐵椅防衛。
王女辯稱,當晚只有自己和另外一名林姓女室友在屋內,她也時如實告訴對方,對方不聽勸又大吵大鬧,自己為了安撫她,還到1樓開鐵門勸說。但,黃女一副爛醉模樣又不斷大吵大鬧,她為了自保,才會拿摺疊椅將她隔開,過程中不免有相互推擠,但絕對沒對他出手,同時一方面她也請林女打電話報警。
一審認定王女徒手揮擊導致黃女鼻梁骨折,依傷害罪判她拘役30日,王女不服上訴二審。合議庭認為,黃女對如何遭打傷的說詞反覆不一,且其他證人也指出確實是黃女一開始就拿拔釘器大聲咆哮問罪,二審法官因此認定,王女的行為是為求防衛居住安寧及生命安全的立即反應,屬正當防衛,改判王女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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