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提供的免費物多拿一點 檢察官:當心成立竊盜罪

▲陳姓男子擔任銀行行員,卻貪小便宜,偷了客戶禮券序號,在要父親到超商i-bon兌換,用來買甜辣醬、罐頭、洗碗精等日用品,害銀行損失10多萬元。(圖/記者楊佩琪翻攝)

 ▲民眾貪小便宜多拿免費物品,檢方提醒,可能有竊盜罪刑責。此為示意圖,與本文當事人無關。(圖/記者楊佩琪翻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有些商家為了服務顧客,通常會允許顧客帶走一些物品(例如免洗筷、醬料包等),但若顧客大量取走這些免費物品,超出社會一般人民法律感情所認知的範圍,檢察官提醒,這可能有觸犯刑法「竊盜罪」的刑責,民眾千萬別貪小便宜過頭。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橋頭地檢署檢察官陳志銘,以德國的刑法學說「外行人(laynman)的平行評價」(Parallelwertung in der Laiensphäre)來說明,他指出,刑法第320條「竊盜罪」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爭議點就在於民眾是否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以及主觀上是否「認知」到一次取走過多免費索取物品,是否會構成竊盜罪。

陳志銘解釋,所謂「認知」一般來說,並非要求民眾要像深諳法律的專業人士認知到此項行為是否必然構成竊盜,而是要根據一般人的觀念,認知到行為所存在的社會意義是否會構成竊盜,這樣就已足夠。因此德國的刑法學說「外行人(laynman)的平行評價」在此就發揮作用,可以用來評價行為是否是一般人的社會通念。因此,民眾若拿取過多免費索取之物品,仍然會構成竊盜罪;就算辯稱是老闆放在那裏供消費者免費索取云云,然因此種辯解悖離社會意義之評價,當然很難據此認定不構成竊盜罪。

陳志銘再舉出另一種情形為例,有些放置在超商內的求職報,已標明第一份是免費索取,但第二份開始就要付費。若民眾因一時不察拿取2份,或因一時貪念而拿取多份,都可能會被警察機關認定是竊盜行為而移送地檢署法辦。當然事後檢察官或法官會根據相關的人證、客觀的物證等跡象綜合認定究竟是一時不察多拿,還是一時貪念多拿,而有不一樣的結論(有罪、無罪)。但仍可能會因此增加自己誤觸法網的風險。因此,建議民眾在拿取數量較多,而相關標示不明的情況下,最好先徵得店家同意,就可以避免被誤認是竊盜行為。

陳志銘最後建議,諸如第一份免費,第二份起應收費的商品或求職報等,坊間企業經營者應將標示加以明顯化(字體加大,或以顯眼的色彩標示),或放置在較易被店員管控的地方,一來可避免消費者或民眾因為字體過小,而誤以為可全數免費索取。二來若有民眾一時誤拿,除可適時制止,倘他日同一人貪小便宜再度故技重施,也較易被司法機關認定有竊盜的故意,而加以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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