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經濟夯!停車位共享出租一定時數內 可符合優惠稅率

2018年08月10日 11:14

▲財政部。(圖/記者李毓康攝)

▲財政部。(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賴亭羽/台北報導

如何在都會區找停車位向來是開車族的一大困擾,為因應此問題,有私人停車場運用網際網路媒合服務平臺,將閒置時段提供平臺預約服務之新型態共享經濟應運而生。對此財政部近日將發布解釋令,若所有權人透過媒合服務平臺將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車輛停放之自有停車位,於閒置時間提供不特定人使用,得繼續適用原經核准之稅率徵免地價稅及房屋稅。

財政部說明,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對於主建物依法應附設之停車空間,一併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

然而,若停車位倘有出租或營業情形,則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房屋稅部分,原本免徵或按住家用稅率(含自住稅率)課徵的房屋,若有收費情形,應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台北市政府為提供多元化申請停車場登記管道,訂定「試辦車位媒合服務業者申請停車位登記證計畫」,輔導業者合法經營停車場並接受管理,以利閒置車位資源再分配,達到車位共享經濟效益。

因停車位有出租情形會增加地價稅及房屋稅之負擔,將影響房地所有權人提供停車位之意願,為鼓勵其將自有自用停車位於閒置時間透過媒合服務平臺提供停車空間,交通部訂定「自有自用停車位共享認定原則」定明共享停車位、自有自用停車位及共享時數之定義,以及媒合服務平臺業者之管理等事項。

財政部表示,考量共享停車位係原供所有權人自有自用之停車位,於閒置時間對外供不特定人使用者,閒置時間每月不得逾240小時,尚屬合理範圍,為鼓勵所有權人釋出停車空間有效利用閒置資源,因此核釋房屋稅每月不超過240小時、地價稅每年不超過2,880小時,就可以繼續使用自用優惠稅率。

財政部呼籲,共享經濟為潮流所趨,共享停車位之法規鬆綁,能促進閒置車位資源有效利用及再分配,營造友善之數位創新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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