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獲者要求1成的報酬,也就是1600元,讓原PO十分不滿。(圖/示意照/記者陳俊宏攝)
網搜小組/綜合報導
一名上班族抱怨,在台北市信義區掉了一張1萬6000元的公司支票,被人撿走送去警察局,沒想到對方半年後卻要求10分之1款項、1600元當報酬,「最美的風景果然是人啊!好他O一個拾金不昧。」他後來問了律師,才知道對方有這個權利,「對不起我錯」。
「我真的好愛台灣這塊寶島」,原PO在「爆怨公社」臉書社團說,事情發生在2017年11月,遺失的支票總數為1.6萬的貸款,有公司名稱也有蓋「禁背」章,事後便通知客戶止付,再跟公司會計說這件事,幫忙做後續處理。
原PO表示,事發2天後接到電話,被「拾金不昧」的人撿到新店警察局,「我超感謝,再通知客戶說已經找回了」;他去領回時,也問警察能否給拾獲人的聯絡方式,想跟對方致謝,但警察礙於《個資法》無法提供。
「我也只好拜託警察先生可以的話,替我與拾獲人道謝」,原PO指出,近日接到警察局的電話,拾獲人向警方要求取得他的電話,要支票的1成款項當作報酬,「我知道金額不多,但我真的覺得.......你O的!最美的風景果然是人啊!好他X一個拾金不昧。」
▼原PO說,公司已兌匯支票,「我好像他O的只能認栽...」(圖/支票示意照/陳豐德翻攝)
對此,許多網友表示,「要懂得感謝了啦,不然你虧更多」、「有禁背,他拿了也不能幹嘛啊」、「其實禁背轉的票可以不用去領回,報遺失即可(我之前就是這樣)」。原PO回覆網友留言表示,公司已兌匯支票,「我好像他O的只能認栽...」
原PO後來補充說,問了一名律師朋友,根據《民法》805條,對方真的有權要1成報酬,「真的好美的風景!對不起我錯。」他說,以前撿到錢送警局也沒想過什麼,「我不是聖人,只是納悶今天不是支票,我還拿不拿得回來?」
《民法》原本規定民眾若拾獲遺失物,可向失主請求3成的報酬上限,後因頻傳爭議,立法院三讀通過將報酬降為1成;另外,也規定拾得人應於7日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的義務,違反者不得請求報酬;且失主若為特殊境遇家庭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其他急迫情形者,拾得人也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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