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示意照,無關本案。(圖/達志示意圖)
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台中一徐姓男子104年5月間與13歲的「小花」(化名)發生性行為,法官判他緩刑5年,但判決後,兩人持續交往,徐男甚至要求對方拍各種姿勢的裸照給他,後來他不滿被提分手,竟在臉書公開對方裸照,並散播「百張裸照外流」等不雅文字。台中地院依妨害性自主等罪判他3年10月,前案緩刑也撤銷,一併執行。
判決指出,徐男104年間在網路上認識未滿13歲的「小花」,兩人進而開始交往,甚至發生性關係,被「小花」的父母發現後憤而提告,法官審酌徐男當時才21歲,判他2年徒刑並給予緩刑5年。
判決後徐男持續與「小花」交往,甚至還向對方要求拍攝裸露乳房、陰道等身體的照片供他觀賞,徐男收到裸照後,將照片保存在一個命名為「吉娃娃的裸照」檔案夾內,並將先前拍攝的兩人共浴的影片一併存放進去。同年5月,又以按摩棒插入陰道方式,與「小花」發生性行為。
直到106年8月間,徐男不滿「小花」和自己提分手,在臉書張貼不雅文字指稱「小花」是香爐,「太平裸照一姐,外流百張裸照會不會太狂,太平劈腿大姐,只會玩男人感情,只會利用有勢力的人,到處騙感情,到處當香爐給哥哥插…」等,甚至散播對方的裸照。台中地院依妨害性自主等罪判他3年10月,前案緩刑也撤銷,一併執行。
★圖片為版權照片,由達志影像供《ETtoday新聞雲》專用,任何網站、報刊、電視台未經達志影像許可,不得部分或全部轉載!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