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姓員警性侵報案的當事人,判刑定讞。此為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圖/取自免費圖庫Unsplash)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北市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前員警蔡杰燊(原名蔡柏威),2015年受理1名女子舉報毒品案件,先探詢對方是否單獨在家後,假借查案名義,到女子家中,性侵被害人,還帶走自己體液衛生紙團,試圖滅證。一二審均將他判刑4年6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20日駁回上訴定讞。
26歲的蔡男早已結婚,但他6年前剛分發到新北市三重分局時,就藉機對同事懷孕的妻子兩度襲胸,當時賠償30萬元達成和解獲得不起訴,之後被調到中和區第一分局。但仍色性不改,持續犯案。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15年5月間,蔡男在秀山派出所任職,接獲27歲周姓女子報案。周女檢舉住家附近有人吸毒,蔡男受理後,先以通訊軟體詢問周女是否一個人住?確認之後,當晚蔡男下班後就換上便服,假藉查案名義進到周女住處。
蔡男謊稱聞到毒品氣味,誣賴周女吸毒,逼迫周女發生關係。他還對被害人說,「我覺得你長得很漂亮,要不要跟我發生關係」,並主動脫下內褲,要求周女碰觸他的下體。周女不從,蔡男強抓住周女頭部性侵得逞,事後他還帶走沾有自己體液的衛生紙。周女向親友哭訴,並搬離住處後報案。但因為蔡男拿出100萬元私下與她和解,檢察官第一次偵查時,被害人沒有出庭,檢方因此做出不起訴處分。但全案發回續查後,被害人出庭拿出蔡男與她簽署的和解書,檢方改提起公訴,一審將蔡員判刑4年6月。
上訴二審後,高院審理時,蔡男坦承確實發生關係,但並未強迫被害人,完全經過被害人同意。但高院根據和解書內容,「蔡杰燊於2015年8月13日在中和第一分局當面承認被害人所言行為(強迫口交、打手槍)屬實道歉。」認定蔡男有罪。審酌他身為國家執法人員,但竟不思克盡其職,反而縱任一己性慾,假借職務上機會,對被害人性侵,危害被害人身心健康至鉅,並嚴重影響人民對警察之信賴,損害警察形象,惡性非輕,且犯後否認犯行,因此駁回上訴,仍維持4年6月刑期。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0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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