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幸發生車禍,可及時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快速解決賠償糾紛而不用進到法院,省時又省錢。(圖/達志示意圖)
小娟一早起床就氣呼呼地,原來為了半年前的車禍,因為對方遲遲不出面處理賠償醫藥費,今天必須特地請假,除了這個月無法全勤會被扣全勤獎金,還要專程跑一趟地檢署按鈴申告對方過失傷害,不然眼看就要超過6個月的告訴乃論申告期間。
其實她可以不用這麼麻煩,也不用在6個月告訴期間即將屆滿之時,才請假專程跑到地檢署按鈴申告。只要能夠在發生車禍之後,及時的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就有機會快速的解決車禍事件所帶來的賠償糾紛。
依據我國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規定:「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也就是說,小娟既然是因車禍事件受傷,就具有刑事告訴之告訴權,如果在車禍發生之後6個月內,向當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聲請,縱使之後調解不成立,只需要在調解不成立時,向調解委員會表示希望將案件移請檢察官偵辦,如此一來,原則上小娟的告訴期間就不會有超過6個月的逾期風險,也就不用在6個月告訴期間屆滿的最後一天,必須請假專程跑一趟地檢署而賠上全勤獎金。
不過這裡要特別提醒,縱使小娟曾經聲請過調解,也不代表6個月的告訴期間會毫無限制的延長。司法實務上對於告訴期間還是有嚴格的認定的。實務見解認為,如果小娟在調解不成立的時候,事件本身尚未超過6個月的告訴期間,那麼最好就向調解委員會聲請移由檢察官偵辦;如果沒有聲請,那也必須在6個月的期間之內提起告訴,不然還是會超過告訴期間而逾期的。
另一種情況則是,調解不成立的時候早已超過6個月告訴期間了,此時小娟應該在調解不成立時,即時向調解委員會聲請移由檢察官偵辦,依法就可以視為當初小娟聲請調解時已經提出告訴,不會發生告訴逾期的情形。法諺有云:「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著的人」,縱使是曾經聲請過調解的小娟,實務見解認為小娟在調解不成立(已經超過6個月期間)之後,如果沒有在調解不成立起始的6個月的期間內,向調解委員會聲請移由檢察官偵辦,那麼法律並不會就這樣變相無限制的延長告訴乃論的期間,容任權利義務處於不確定的狀態。如果小娟在調解不成立超過6個月以後才向調解委員會聲請移由檢察官偵辦的話,一樣會發生告訴逾期的不利情況,不可不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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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宇軒,彰化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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