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內性侵加害人反覆犯罪的可能性高於其他,除了讓被害人身心創傷外,整個家庭因此造成的裂痕又該如何彌補。(Photo by Jason Nunez/Flickr)
日前台南地院的一個妨害性自主案件的判決,由於被告是被害人的父親,父親除了表達悔意之外,願意給付金錢給孩子,也獲得被害人諒解;法官又顧慮到被告是一家的經濟支柱,一旦入獄,家中頓失經濟依靠,可能使家庭崩壞,便以刑法59條減刑的規定,判處被告緩刑。
若是一般犯罪,犯後有悔意、願意賠償、與被害人和解、獲得被害人原諒等等,確實是刑度考量的重要因素;加上現在刑事政策傾向建構「修復」(即修復式司法),以讓犯罪行為人及被害人都能夠盡快走出訟爭、促成加害人誠心認錯、被害人回歸正常生活為目標,因此對於初犯之人給予緩刑是相當常見的情形。另外,這個案件是一次性的侵害,被害人迅速對外求助而止損,沒造成身體上的實質傷害,父親又只是初犯,法官做成從輕量刑並予以緩刑的判決,也無可厚非。
不只是家內性侵,很多家庭暴力犯罪都會遇到和這個案子相似的難題—容易出現家庭暴力行為導致犯罪的人,通常是家裡最重要的經濟來源。這很容易理解,因為家中具有經濟大權的人掌控較大權力,講話比較大聲;尤其是家中唯一的經濟來源者,更容易因為這強大的權控關係而有失控的行為。在家庭暴力造成其他家庭成員過大的傷害而致犯罪時,一旦因此喪失經濟來源,家庭成員又因為經濟支柱的家庭暴力行為導致身心受創,整個家庭就岌岌可危,甚至立即崩壞。
我不知道這個案件的全貌,本也不宜妄下評論,但對於這個判決,還是要表達我認為法官的減刑理由並不充分的想法。
往深處想,本來只要一個家庭成員入獄,就可能毀了一個家庭;而只要經濟支柱入獄,被告的家庭原本就有因為頓失經濟來源而面臨崩壞危機的可能,這個犯罪造成的周邊效應,並不是只有家內犯罪才有,更不是家內性侵案件獨具的特點。
本案除了刑法加重強制猥褻罪的適用外,還有《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中,對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刑度至1/2的規定的適用—這個案子的刑度應該是4.5年至15年,而非3年至10年。量刑上,既然已經依照刑法57條各款進行考量,再用以家中經濟會因此頓失依靠為理由,作為59條減刑的理由,感覺有些不可思議。照這個說法,所有家中唯一經濟來源之人犯罪,不是都有減刑的理由了?
家內性侵,除了造成被害人心理創傷之外,還有整個家庭因此造成的裂痕如何彌補的問題。由於加害人及被害人都是家人,關係親密,對於其他家庭成員而言,處在兩者中間是尷尬的。而被害人來自其他人要求原諒被告的壓力也更大,因為壓力會來自關係親密甚至朝夕相處的親人,甚至直接來自加害人本人,因此這個「原諒」究竟是否來自被害人本人或出自被害人真心,其實值得商榷,尤其當被害人是心理及經濟上都仍然需要父母支持的未成年人。這在社會學及心理學都有實證研究。所以在學理上也認為,審判者在面對被害人稱願意原諒加害人而考量刑度的加減上,應有所保留。
至於父親承諾的孩子成年後每年16,000元的生活費,更難以想像可以被認為是「與被害人和解」。在這些一般刑事案件會考量的因素都有問題的情況下,法官不但審酌57條從輕量刑,更依據59條減刑,實在難以理解。
在這個案子中,法官也許認為以其他處遇或保安處分,再次發生犯罪的預防及家庭不因此崩壞兩者,就足夠可以兼顧。從新聞無法得知社會局對當事人(包括加害人及被害人)後續的處遇為何,但就算地方政府依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協助未成年的被害人心理治療、安置,以及對加害人處遇並追蹤等等,採取讓父女雙方隔離的保護及預防再犯措施,其結果仍然非常有可能在短期內(也就是女兒還沒有自保能力前),又必須繼續和父親同住。
我不是重刑論者,也不認為重刑可以預防性侵案的發生,法官對被告從輕量刑是可以理解,但有鑒於家內性侵加害人反覆實施犯罪的可能性高於其他種類性侵加害人,在此案中,法官不但用59條減刑,又給予被告緩刑,這種做法是否合法、是否適當,有值得商榷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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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怡青,德臻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婦女新知基金會常務董事。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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