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財產來源不明判2年定讞發監 貪汙部分撤銷發回

▲▼▲林益世收賄案還在三審,財產申報不實先挨罰400萬。(圖/資料照)

▲林益世收賄案先判刑2年定讞,將發監執行。(圖/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貪汙案,二審採「實質影響力說」,重判他有期徒刑13年半。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為了要採「實質影響力說」或「法定職權說」,陷入兩難。但最高法院在22日作出判決,將林益世犯「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定讞;至於貪汙部分,則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最高法院這次還維持部分二審判決。林益世洗錢部分,以及妻子彭愛佳、母親沈若蘭及舅父沈煥璋、沈煥瑤被訴貪汙、洗錢部分,均無罪確定;沈若蘭另犯滅證罪,先前已經判刑5月定讞。至於引發爭議的「實質影響力說」或「法定職權說」,最高法院這次並未碰觸,沒有做出決定。

本案由「地勇選礦公司」負責人陳啟祥向當時的最高檢特偵組提出告發,特偵組於2012年10月25日將全案偵查終結,將被告林益世、彭愛佳、沈若蘭、沈煥璋、沈煥瑤等5人提起公訴,2013年4月30日,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處林益世有期徒刑7年4個月。其餘被告,包括彭愛佳、沈若蘭、沈煥璋、沈煥瑤等人,則全部獲判無罪。

2016年2月底,高等法院二審採「實質影響力說」作出判決,林益世的部份收取6300萬元依「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職務上要求賄賂、隱匿貪污部份無罪;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580萬元。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3年6個月,褫奪公權8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580萬元。其餘被告,包括母親沈若蘭依湮滅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15萬定讞。妻子彭愛佳及舅父沈煥璋、沈煥瑤,維持無罪。檢察官不服二審判決,對林益世等五人均上訴至最高法院。

由於本案涉及貪汙罪是否採「實質影響力說」或「法定職權說」爭議,而陷入停擺。最高法院也多次召開刑事庭會議,但未做出決議,因之本案進入最高法院長達2年半,直到8月底才做出判決。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以林益世所為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5 條之規定,為其認定林益世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主要論據,此部分法則之適用,自有未合;另外原判決逕以林益世所為請託行為,「濫用其職權……, 即屬違背其職務之行為」為由,認應成立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未具體論敘林益世之何種行為違背其何項職務,或係以何種方式濫用其何項職權及林益世所為如何違反其職務上不得為之義務,判決理由有所不備,撤銷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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