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逸民/反貪腐從司法課責開始

▲▼副總統陳建仁(中)參加反貪腐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圖/記者吳銘峯攝)

▲台灣首次《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探討的諸多議題中,應加強重視司法貪腐與司法課責,司法如果無法發揮作用,任何反貪腐的規範都形同虛設。(圖/記者吳銘峯攝) 

台灣首次《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在本周舉辦,諸多議題中最應被重視者,當是司法貪腐與司法課責。理由在於司法如果無法發揮作用,任何反貪腐的規範都形同虛設。

例如收受電玩業者賄款2300多萬元,被稱為史上最貪檢察官的陳玉珍,2014年一審判刑12年後,二審合議庭放任她連續請假超過3年,3年來只出過3次庭,司法失能莫過於此!最可悲的是這並非特例,只要這種包庇貪腐的司法繼續存在,人民就不會相信政府反貪腐堅定的立場。

司法課責(Judicial Accountability)是《聯合國反貪腐公約》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核心原則,更是國際法重要機制,已經建立完整的國際規範。概念在於公約的落實,最終取決於能否建置獨立、有效與公正的司法制度。法官、檢察官與律師受到司法獨立保障的同時,也必須為自己的行為操守負責,以免濫用司法獨立的保護傘,掩護貪腐肆虐。

因此,司法獨立與司法課責是確保司法效能的2個相互關聯而依存的要件,都是司法機關的國家義務,行政或立法機關不得越俎代庖。一般以為司法課責就是懲戒違法失職的司法人員,其實國際規範更重視對司法受害者提供有效救濟,包括:賠償、回復原狀、滿意性措施(如公開道歉、公開紀念)、避免再犯,以及檢討相關法律和慣例。因為唯有透過救濟無辜司法受害者的具體行動,才能促使司法真誠反省,徹底改正錯誤。

近年在冤獄平反協會、民間司改會等民間團體的努力下,越來越多誤判得到平反,這是司法進步的象徵,但也讓救濟無辜司法受害者的問題,浮上檯面。為此,去年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也做成決議,要求司法院要加強對司法受害人的保護。然而,司法院交出的《刑事補償法》修正草案卻沒有回應社會對改革的期待,也不符合《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的審查標準。

▲▼  蘇炳坤再審宣判,上訴駁回。(圖/記者張榮恩攝)

▲近來越來越多誤判得到平反,這是司法進步的象徵,但也讓救濟無辜司法受害者問題浮上檯面。圖為歷經32年冤屈,終於在今年再審平反的蘇炳坤。(圖/記者張榮恩攝) 

在國際規範中,司法課責的範圍不止冤獄,還有其他司法不當行為,例如誤判、審判遲延、歧視濫權都應予救濟。司法受害者的範圍也包括直接受害者的直系親屬或受扶養人,以及因為幫助受害者或阻止加害行為而遭受損害的個人或群體,這些司法院《刑事補償法》草案都沒有納入。其次,司法院只願意負責金錢補償機制,至於其他非金錢社會復歸機制,則推諉給行政院負責。這不但違反司法課責的國家義務,更傷害司法獨立的形象。

最令人失望者,是成立司法錯案研究中心的司法改革決議,沒有得到司法院的回應。司法課責不該是花錢了事,應當記取教訓,避免再犯。以陳玉珍為例,她除了大膽不起訴電玩業者,還指使電玩業者誣陷正直的警官瀆職,阻擋查緝。在她擔任檢察官20餘年期間,其中也不乏阻擋知名冤案的平反,難道不應該有專責機構研究她的貪腐手法,以及她對冤案形成的影響?

司法會傷人,不只冤獄,還有更多因為司法人員濫權而受害的人,應該被看見。呼籲司法院利用國際審查的機會,認識司法課責的國際規範,嚴懲包庇貪腐的司法人員,並重新提出具有前瞻性且符合世界潮流的《刑事補償法》修法草案,建立有效保護無辜司法受害者的機制,展現政府反貪腐的決心。(本文轉載自《蘋果日報》)

▲被稱為「史上第一女貪檢」的前高檢署檢察官陳玉珍,涉嫌長期收賄包庇賭博性電玩業者,不法金額超過新台幣2,300萬。(影片轉載自youtube 法操FOLLAW/已獲法操FOLLAW授權,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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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逸民,東吳大學人權碩士學程研究生,曾任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執行秘書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申訴中心主任,長期關心弱勢人權與司法改革。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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