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江姓男子今年3月前往台中並將車輛停在遠東街路邊,結果卻被檢舉妨礙其他車輛通行開罰900元,他自認當時已經停得很靠近牆面,況且同向的車輛尚有300公分的路面寬度可以使用,憤而提出行政訴訟。雖然台中監理所指稱江男的車有一半突入道路邊線,明顯占據車道;但彰化地院法官認為,同條街上有多台車輛同樣壓白線,卻沒有因為占用車道而被開單,依據法律條文來看他也並未違規,因此裁定撤銷原處分。
江男主張,3月23日上午11點34分他將車停在台中市遠東街的路邊,卻被蘇姓警員以「在顯有妨礙其他車輛通行之處所停車」為由,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開罰,事後越想越不服氣,於是在4月28日上午回到現場實際測量,發現牆面距離白線約140公分,白線距離雙黃線為330公分,路面寬度則為470公分,自己的車輛寬度為169公分,如果是在距離牆面20公分處停車,同向的車輛也還有300公分的路面寬度可以使用,顯然不會妨礙到其他用路人通行。
▲江男路邊停車被檢舉開罰900元,他自行蒐證提告,成功把罰單踢回去守住荷包。(示意圖/記者張一中攝,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江男曾在電話中向蘇姓警員詢問違規事由,對方說明他停車的地方會導致同向車輛跨越雙黃線,但經過實測並不會出現這樣的情形,可見警員開單時只是依據「不完整的路面相片」舉發,沒有前往現場勘查,就算事後跑到警局詢問同向車輛須留多少空間距離,卻也只得到「不清楚」這樣的回答,這才不服舉發。
台中監理所則反駁,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3條規定,一般道路路面邊線外的範圍可以靠右停車,但不能超過白線跨入車道內,如果超出就屬於占用車道,更何況江男有超過一半的車身突入道路,客觀上已經明顯縮減路寬,也會對其他用路人在交會車、行人通行閃避時產生妨害,依法開單並無不妥。
不過,彰化地院法官認為,江男停車時雖然有超出路面邊線,車頭部分占用五分之三、車尾則約二分之一,扣掉最大範圍約101公分,同向的車道還有2.49公尺可供通行,加上從當事人出示的採證照片來看,該路段車流量不大,將車停在那裡難以認定有明顯妨礙他人、車通行或阻礙交通順暢的情況,因此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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