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善植/放任毛孩咬人 飼主恐官司上身

2018年08月29日 10:12

秋田犬,Akita,狗,惡狗,惡犬。(圖/示意圖/達志影像)

▲家裡的毛小孩若不幸咬傷他人,飼主或對寵物有實際管理能力者,必須負擔法律責任。(圖/達志示意圖)

生活在步調快速而緊張的現代社會裡,人們為了減輕緊張的生活壓力,喜愛豢養一些可愛的動物作為寵物,相伴以紓解身心壓力。這些寵物中,又以有人類最忠實朋友之稱的狗高居首位。狗對飼主的溫馴和忠誠是博得人們喜愛的原因。不過,狗畢竟仍屬獸類,有其潛在的獸性存在,一旦獸性發作,縱然是與牠們日夜相處的主人,也難加以控制。

倘若個人飼養的狗損害到他人權益時,飼主可是要負責的。以下分享若狗咬傷人時,主人可能須負擔的法律責任,有刑事跟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上,依刑法第277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而依刑法第284條之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狗咬傷人,飼主可能面臨的刑事責任包含傷害罪、過失傷害罪、過失重傷罪。傷害罪是故意犯,而過失傷害及過失重傷罪兩罪為過失犯。也就是說,當我們知道狗咬人會受傷而有意使狗去咬人,並造成他人受傷,此時主人須負擔傷害罪之刑責,例如命令狗去咬仇人。但如果主人並非出於故意,而是有預見狗可能會咬人,但卻沒有做必要的防範措施,導致狗失控而咬傷人,主人則須負擔過失傷害之刑責;如果造成他人重傷,則要負過失致重傷之刑責,例如外出遛狗卻未繫狗鍊,導致小狗亂咬路人。

而民事責任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民法第190條第1項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狗咬人時,要負賠償責任之人為該動物的占有人,也就是實際上對於狗有管理能力的人,並不限於所有權人。例如:小明借鄰居的狗出門遛遛,卻在遛狗時不慎讓狗咬傷人,此時實際上對於狗有管理能力的人是小明(直接占有人),因此應由小明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民法第190條第1項但書也有設計免責要件,如果狗的占有人能證明依動物的種類及性質,已經做好相當注意,或縱使占有人已經盡了相當注意而仍然會發生損害時,此時狗的占有人就可以主張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民法第190條第2項規定:「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舉例而言,小美帶著未拴狗鍊的黃金獵犬去公園散步,結果路邊遇到同樣帶著博美狗散步的大雄,豈知博美狗看到黃金獵犬便一陣狂吠,導致黃金獵犬獸性大發,攻擊無辜的路人,此時小美雖然需要為自己的黃金獵犬咬傷人的行為負責,但小美在賠償受害人之後,可以轉向博美狗的占有人大雄求償。

由此我們不難得知,倘若自己的寵物去挑動他人的寵物,而導致他人的寵物損及第三人之權益時,自己也難辭其咎。因此,未來自家的寵物在外與他人的寵物一起嬉戲,勢必也要多加看管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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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善植律師●李善植,善論法律事務所所長,現任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榮譽會員,曾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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