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一輛羅哈客運去年9月11日晚間,在國道岡山段自撞護欄,造成6死11傷。事後,肇事吳姓司機被查出,事發當時因為涉低頭分心找物品,才會發生意外,因此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橋頭地院29日上午宣判,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將吳判處4年2月,全案可上訴。
▲這起車禍共釀成6死11傷。(圖/記者林裕豐翻攝)
吳姓司機從阿羅哈公司高雄總站載客發車,在當天11點36分左右,在岡山站載客後,駛入國道1號北向,目的地是要前往台中朝馬站,當時以時速102公里行經國道1號北向348公里外側車道,因為低頭「翻找物品」約3秒時間,沒注意到同車道前方小客車釀禍。
▲司機因為低頭翻找物品,才會因此釀禍。(圖/取自橋頭地檢署官網)
吳男未能保持隨時可以煞停的距離,因此當再次抬頭時發現快要撞上前方車輛,趕緊向左轉彎緊急閃避,從最外側車道急切往最左側內側車道,整台車失控撞上護欄後,向前滑行幾10公尺,車上乘客多人被甩飛,造成6死11傷,而他則是也被甩離座位受傷。
法官認為,吳男在員警前往車禍現場處理時,當場表明是肇事人而願受裁判,符合自首要件,予以減輕其刑,又案發時更是以高達102公里時速行駛,應更加謹慎小心,竟於高速行駛間,分心低頭尋物,而因駕車疏失釀成本件車禍事故,應負完全的肇事責任,並考慮他在警詢時雖一度以前車未亮燈等為辯解,但在偵查中已坦承犯行。
加上,吳男在偵訊時坦承當時是想找紙巾擦汗,事後在審理時也稱因為天氣熱,才想找面紙擦汗,卻因此發生憾事,且他已和3名死者家屬達成調解,賠償金額均已給付完畢,並獲得被害人家屬具狀表示原諒,其他3死、2傷被害人部分則因金額無法達成合意,而未能達成調解,因此量處有期徒刑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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