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志願役都是廢物」不算公然侮辱?針對特定者才算

2018年08月29日 17:40

軍人、阿兵哥、志願役、義務役、當兵。(圖/達志/示意圖)

▲近期某網紅在直播中罵「中華民國大部分志願役都是廢物」,國防部說要蒐集事證提出告訴,但妨害名譽必須針對特定人才行。(圖/達志示意圖)

據報導,某位女網紅在直播中罵「中華民國大部分志願役都是廢物」,不僅國防部說要蒐集事證提出告訴,底下留言中也有民眾鼓勵國軍志願役提出妨害名譽告訴。可是這樣告的成嗎?

刑法的妨害名譽罪,不論是第309條的公然侮辱或第310條的誹謗罪,都是保護「個人」的名譽。例如某人罵你「白癡」會被判公然侮辱,是因為他侵害了「你」的名譽。正因如此,要構成妨害名譽罪,侮辱的言詞必須要有特定的對象,才會成立。

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793號刑事判決,某乘客在網路部落格發文批評碰到惡劣艙長,工作人員看到後忿忿不平,在臉書轉載貼文的留言大罵「畜x乘客」、「社會x渣」等等,被該乘客發現後提告公然侮辱。

法官認為,誹謗罪的重點在保障他人名譽,如果一般人聽完也不知道是在罵誰,那被罵者的名譽也沒有受損的可能,因此誹謗罪必須在針對「特定人」或「可以推測出是某個人」的時候才會成立。本案雖然他們怒罵某乘客,但乘客這麼多,根本無法特定是誰;即便部落格使用者有暱稱「Kelly」,但網路上叫「Kelly」的人這麼多,根本無從知道是哪一個Kelly,因此不構成誹謗罪。

網紅罵「大部分志願役」,這種用職業來當辱罵的對象,其實很難說是特定個人,更何況她還用大部分作為形容,無法指定具體個人當作對象的謾罵,並不構成刑法妨害名譽的犯罪。

只要對象可以推測,即便沒有講出人名也構成妨害名譽。像是周星馳電影很紅的那句話:「我說在座的各位都是垃圾。」雖然主角沒有指名道姓,但在那個小空間裡也可以得知他在罵的是座位上的每一個人,這時候對象可以特定,就構成妨害名譽。(類似案例可以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014號刑事判決)

另外,國防部說要蒐集事證而提告,看起來是義氣相挺,可是如果稍微懂法律,便會知道國防部可能也是虛張聲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只有犯罪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可以自行提出告訴。妨害名譽既然保障的是個人名譽,即便網紅的舉止能夠對上某一個志願役的名譽,那也是志願役成為被害人去提告,國防部既然不是志願役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並沒有提告的權利,充其量只有「告發」的權利(告發,是任何知道犯罪事實、嫌疑發生的人,去告知檢警單位的行為)。

國防部真的要告,應該是懷疑網紅涉犯刑法第140條的「侮辱公署罪」(也就是罵政府機關的罪名),過去成立的案件像是罵「淫x營建署」就被判刑。不過國防部有沒有得告,就看網紅的直播中有沒有提到國防部,有沒有對國防部進行侮辱了。

「法官都亂判」、「律師都黑心」……,這些話也常常被大家拿來罵,但即便我的玻璃心受傷了,我或是任何一個法官、律師都不能因此去向謾罵者提告,因為對象不夠特定,名譽權就沒有受損。

這個事件的問題並不在於有無構成犯罪,而是有失公正:「用自身經驗與群體畫上等號」。如果真的想討論志願役的制度或人才問題,放棄「貼標籤」式的評論與分析,或許能說服更多人。(本文轉載自律師談吉他粉絲頁)

好文推薦

雷皓明/《博恩夜夜秀》對公然侮辱判決有什麼誤解?

雷皓明/台灣最美風景是人 拍風景可,拍路人侵害肖像權

雷皓明/監獄超收 不見《機智牢房生活》,只有擁擠牢房生活

▲雷皓明律師●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原文刊載於律師談吉他粉絲頁及LAWPARTNER。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分享給朋友: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