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應充日前報請假釋,卻被以「社會觀感不佳」為由駁回假釋報請,已經逾越法律對於假釋的要件範圍。(圖/記者李毓康攝)
日前報載前味全公司董事長魏應充報請假釋,被以「社會觀感不佳」為由駁回假釋報請,可是明明在刑法第77條第1項是規定:「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審查委員會這樣的認定,似乎已經逾越法律對於假釋的要件範圍。
此一問題,在幾年前曾任監察委員的李復甸教授也曾公開對外清楚指出,假釋准駁與否卻沒有一定的標準,常常受到社會輿論所影響,這就是假釋沒有法制化的結果。
目前法務部處理假釋報請案件是依據「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來處理,其中該注意事項第4條是規定「關於社會對受刑人假釋之觀感,就下列各項審查之:(一)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二)家庭及鄰里之觀感;(三)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四)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五)出監後之生涯規劃;(六)被害人之觀感」。但誠如一開始所提的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假釋的條件原則上就是:受徒刑之執行、執行一定期間徒刑刑期、有悛悔實據等三項而已,可是法務部用行政命令位階的「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增加了刑法原本沒有的假釋條件,像是出獄之生涯規劃、被害人之觀感等等,這很明顯是違反法律優位原則,在法律體系上不應該有這樣的情形。
況且回到假釋制度的目的,不就是是鼓勵受刑人自新嗎?增加一些所謂外界人士觀感的考量,和受刑人是否有反省自新到底有何關連性?
我們認為台灣既然是法治國家,就應該依循法律規定,包括對於法律體系的要求,法務部對此更是責無旁貸。如果認為外界人士的觀感對於審查是否准予假釋是重要的,就應該透過修法的程序,在刑法關於假釋的規定中予以明訂,同時也將審查基準予以制度化,這樣才是符合法治國家的要求。
如果說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那就不應該因為一個人的身分、財富、地位而改予不同的基準。魏應充依據法律規定報請假釋,但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審查委員會卻以「觀感不佳」為由駁回,但明明刑法中對於假釋的條件就根本沒有「觀感如何」的內容,這樣的駁回理由如何令人心服?
日前讀到伊坂幸太郎的小說《不然你搬去火星啊》,在小說中有提到歐洲中世紀獵巫的行動,讓許多被指稱是「女巫」的人,不是死於拷問中,就是經過拷問承認是女巫而被處死。經過幾百年,自詡為法治國家的台灣,或許仍只是將「女巫」換成「受刑人」、「被告」、「嫌疑人」、「恐怖份子」,卻仍然進行著「獵巫」的行為?
我們不贊同以監所收容受刑人太多為由要降低假釋門檻,我們也認為假釋要有相當的條件,不能只是形式審查是否服畢一定徒刑刑期就可以獲得假釋,但我們必須強調,假釋的條件既然是在刑法有明確的規定,對於假釋的審查就應該是依循刑法的規定,不能任意以刑法未列入的條件作為假釋審查的標準,這樣才是名實相符的法治國家!(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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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宏銘,執業律師、法操共同創辦人,曾任彰化和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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