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下午3點37分,是民進黨政府執政後第一次執行死刑,對象是殺害前妻並且帶女兒自殺的受刑人李宏基。回顧上一次的死刑執行,是2016年4月,犯下駭人聽聞的北捷殺人案主嫌鄭捷。
回頭看近十五年來台灣死刑執行狀況,民進黨第一次執政時期於2005年由時任法務部長陳定南、施茂林分別執行王中興等三位死刑犯後,便長達五年未有死刑被執行;直到2010年,當時的法務部長曾勇夫於4月30日批准執行洪晨耀等四位之死刑後,台灣便每年都有死刑的槍決執行,直到2016年民進黨在我國第二次執政,才停止了兩年又四個月。
依照目前的訊息傳播速度,李宏基當年的犯罪事實已經在即時新聞上被傳翻,若要簡單說明,李宏基是在2014年4月至兩個女兒在高雄的幼稚園要將其帶走,在過程中將前妻殺死並帶走其中一名女兒,而後餵食她安眠藥並與其在車中燒炭自殺。後來李宏基獲救,但女兒仍不幸身亡。
回顧該案,當時新聞對李宏基的形容是個殺妻擄女的惡人,過去十多個小時的新聞也不意外。事實上,該案中所發生的其他細節,在今天拿出來看,還是令人省思:
首先是該案審判過程中,律師很難跟李宏基發生有實質意義的互動。根據當時一位辯護律師在案件判決確定後的說法,李宏基由於不願回想犯案過程,所以一度拒絕和律師溝通,也拒絕精神鑑定,無法對他的心理狀態做進一步判斷,甚至在最高法院的言詞辯論程序中,李宏基也拒絕親自出庭或是以視訊方式參與審判。這樣的情況有被解讀為是無法承受自己親手殺害女兒壓力的結果,也有人認為只是單純的逃避責任。
而縱然於案發的兩年前,李宏基曾被醫院診斷具有適應障礙及憂鬱症(低落性情感疾患),由於沒有精神鑑定,法院仍認定本件是一個經過縝密且細心安排的殺人計畫,在量刑上自然不能從寬。法院甚至援引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認為殺害兒童就是要處以極刑,而成為本案判處死刑的原因之一。
此外,該案的最高法院判決則也罕見地以東、西方的文化差異,作為歐洲有廢除死刑條件,而東方則無的理由。判決如此說:「歐洲西方世界,自十六世紀起,因文藝復興運動及稍後之工業革命,開啟近代文明,洵至現代,社會人文制度、經濟物質條件發達,相為配套,尊重生命,廢除死刑,無非水到渠成,歐洲人權公約由此揭示。但於東方世界,自古奉殺人償命為鐵律,咸認天經地義,尤其華人社會,視聽包青天故事,『開鍘』一聲令下,莫不大快人心,於今猶然。以此角度觀察,東、西文明相比,價值判斷迥異,係不爭的實情。……。從而,在立法機關猶未完成全面廢除死刑的修法情況下,現階段的司法,祇能以審慎判死的態度處理。」
回到本文的標題:這個死刑的執行,意義在哪?對很多人來說,死刑執行無非就是依法行政,畢竟法院如果依法進行判決,為什麼可以有人執行、有人不執行?這樣的說法絕對不能說是錯的。但,如果我們真的認為刑事處罰的執行可以作為對社會安全、公共秩序的加強保障,那麼每個個案的發生,事實有無被充分理解?評價的過程考慮了甚麼因素而得到這樣的結論?
筆者想說的其實是:如果我們都覺得當今的媒體報導簡化、誇大、扭曲事實,那麼殺妻擄女、十惡不赦的背後,有沒有些甚麼是我們被標題所忽略的?在這個能夠進一步理解的前提下,或許比較能夠知道,執行這個槍決究竟我們得到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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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宇修,執業律師,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訪問學人、公益法律全球研究網成員。關注人權議題,參與台灣及國際公益NGO成員之人權策略擬定與推廣。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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