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江蘇省崑山市「反殺案」鬧得沸沸揚揚,昨(1)日確定自行車騎士是出於正當防衛,不需負刑事責任。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認為,不能苛求防衛人做出冷靜的判斷,在緊急情況下這是合理的限度。而官媒《人民日報》也發微評指,不能苛求每個防衛者都是黃飛鴻,于海明不負刑事責任,大快人心!
根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導,阮齊林認為,公安機關依法撤銷于海明案件,通報事實紮實清楚,「第一,確認劉海龍是強行併線造成事故,這是有責任的;第二,酒駕;第三,先赤手空拳毆打,後來拿刀擊打,帶有很大的威脅色彩。」他還說,本案要看被拿刀攻擊的一方是怎麼看待這個事情的,「那個時候他認為這是行凶。」
▼于海明出於正當防衛,不需負刑事責任。(圖/翻攝微博,下同。)
對於正當防衛的界定,阮齊林則指出,法律本身並沒有寫明什麼情況之下是正當防衛、什麼情況下不是,都是一個原則性標準,具體都要司法人員掌握,過去,防衛人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這種情況,尤其還有一個反追反砍的行為,很難在公安這個階段就直接認為它是正當防衛行為。
阮齊林進一步分析,這種情況之下就是考慮到防衛人的衝動、驚恐、害怕,在進一步反撲情況不明的情況下,追砍的行為很難說是過分的,通報也提到這是一個很緊密的過程,也是一個激烈的搏鬥,所以不能苛求防衛人能夠做出非常冷靜的判斷,防衛人做到這個程度上應該說還是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內。
判決結果出爐後,《人民日報》也發布評論指出,于海明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大快人心,奔走相告!法律不能苛求每個防衛者都是黃飛鴻,對窮凶極惡者「點到為止」,優先保護防衛者,是正當防衛制度的價值所在,此案的處理,必將對後續同類案件起到積極引領作用,公平正義寫在法條之中,更應由每一個個案體現。
▼崑山龍哥。
整起事件是發生在8月27日晚間,一名駕駛BMW的男子與一名騎自行車的男子在崑山路上發生爭執,BMW男拿出砍刀攻擊,但遭自行車男奪刀反砍多刀後傷重身亡。據了解,駕駛BMW的劉海龍當晚是酒駕,與騎自行車的于海明在路上險些擦撞,兩人因此發生爭執。爭執沒多久,劉海龍就上前推打,並從車上拿出一把59公分長的砍刀攻擊于海明的頸、腰、腿部。
昆山市公安局經過縝密偵查,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之規定,于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于海明案件。
公安局強調,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縱觀本案,在同車人員與于海明爭執基本平息的情況下,劉海龍醉酒滋事,先是下車對于海明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取出砍刀,對于海明連續數次擊打,不法侵害不斷升級。劉海龍砍刀甩落在地後,又上前搶刀。劉海龍被致傷後,仍沒有放棄侵害的跡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
公安局解釋,于海明的行為出於防衛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奪刀後,7秒內捅刺、砍中劉海龍的5刀,與追趕時甩擊、砍擊的兩刀(未擊中),儘管時間上有間隔、空間上有距離,但這是一個連續行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擊,返回寶馬轎車搜尋劉海龍手機的目的是防止對方糾集人員報復、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意圖。
▼崑山BMW龍哥掉刀反被殺。(圖/翻攝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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