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群/浩鼎案處理方式 是否會令海外學者卻步回台?

2018年09月3日 12:24

▲▼司法人權人物影音專訪,中央研究院前院長翁啟惠。(圖/記者李毓康攝)

▲中央研究院前院長翁啟惠。關於浩鼎案,筆者認為極可能判無罪,但檢察官處理的方式,可能令海外學者卻步歸國。(圖/記者李毓康攝)

浩鼎案偵查終結,翁啟惠賣股票部分,不意外的以不起訴處理,但是入股部分,檢察官卻以貪污罪起訴,目前刑事一審辯論終結,訂12月28日宣判。

檢察官為何起訴翁啟惠?

簡單講,就是認定浩鼎公司以技術股450萬股為對價,換取翁啟惠運用其影響力,讓中研院同意授權給浩鼎公司,而翁啟惠利用其院長身份,影響技術移轉小組,讓其同意中研院的技術給浩鼎公司,構成貪污。

對這件事情,我是這樣看的:

1.第一個要釐清的,究竟是翁啟惠站在中央研究院這個巨人的肩膀上?還是中央研究院站在翁啟惠這個巨人的肩膀上?

在醣分子這個領域,很明顯的,是後者,翁啟惠在這個領域具國際領先地位,獲獎無數,且擁有上百項專利及六百多篇論文,李遠哲當初邀翁回來,就是借重他這個方面的專業。

2.第二個要弄清楚的,是翁啟惠跟中央研究院內部怎麼算帳的問題。

翁2003年回台灣後,繼續做研究,我相信中研院在2011年跟浩鼎相關技術合作,可能有部分是根據翁啟惠2003至2011年在中研院的研究成果,這些東西,確實屬於中研院的研究成果,(我說的屬於,是法律上,其實還是翁自己弄的成果)但是,這些2003至2011年的研究成果,也是建立在翁2003年以前的研究基礎上!那這筆帳,應該怎麼算?

3.第三個要問的是,翁啟惠是一個愛錢的人嗎?

翁啟惠是醣蛋白領域的世界級權威,技術獨步全世界,沒回來台灣繼續在美國,愛授權給誰就給誰,而就相關研究計畫籌資募資,怎麼看,美國都遠優於台灣,翁先生捨棄了美國一堆機會,決定回台灣發展,回台灣後不但積極投入研究,提升台灣這方面的研究能力還於2014年將自己一堆專利,包括醣蛋白、醣晶片、醣探針、分子疫苗等17項系列專利,全部無償捐給中研院,讓中研院取得醣基公司6000萬股股票,以醣基公司107年8月31日股價30.67元計算,翁啟惠捐給中研院專利的價值,就有18億元!

你說這個人很愛錢嗎?他愛錢的話,留在美國錢更多,相關專利直接移轉給醣基公司,自己取得18億元股票,總比無償捐贈給中研院來得好,一個放棄美國大好賺錢機會,甚至將18億價值專利無償贈與給中研院的科學家,然後檢察官說這個人很愛錢,為了價值1億的股票(450萬股浩鼎股票)出賣中研院的研究成果?這樣的說法,任何人看了都會覺得怪異!

4.那個450萬股浩鼎股票是怎麼一回事?

(1)150萬股浩鼎股票,是浩鼎公司負責人張念慈「打算」贈與給翁啟惠,以答謝之前美國發明且早已技轉給Optimer及浩鼎的「酵素法」,並非該次技術移轉的標的(中研院酵素法),這個事情翁啟惠都不知道,只是張念慈一個想法,既然不知道,如何期約?既然不是針對技術移轉標的,如何賄賂?

(2)另外300萬股股票,是翁啟惠自己出資購買,也沒有低於當時購買行情,因為翁啟惠自己就是浩鼎公司創辦人之一,公司增資,股東本來就可以優先承購,即使沒有中研院該次技術移轉,翁啟惠本來就有權自己出資認購這些股票,那這個跟賄賂有什麼關係?我看不出來!

5.中研院技術移轉過程,翁啟惠是什麼角色?

根據「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國內技術移轉,並不需要研究發展成果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研管會)決議,由研管會主席(副院長)指派兩個委員審查合約內容即可,時任院長的翁啟惠根本沒有置喙餘地!

那翁啟惠當時是以什麼身分參與技術移轉的?他是以創作人身分參與,並非中研院院長,廠商(浩鼎公司)詢問該次技術移轉事宜,翁啟惠的回答都是請廠商直接找技術移轉處人員,請問一下,這樣算是哪門子操控整個技術移轉過程?

況且這個案子除了浩鼎公司之外,並沒有其他廠商競標,浩鼎公司有什麼動機行賄?再者,所謂行賄,必然是行賄成果(獲得利益)遠高於行賄成本(賄賂)中研院酵素有多大商機?還是未定之天,檢察官要怎麼證明浩鼎取得利益數額是多少?是幾億還是幾十億?開了那麼多次庭,還是看不出來檢察官對此有所舉證,更別說浩鼎行賄成果(獲得利益)>行賄成本(賄賂)1億元了!

況且上面已經說了,300萬股票是翁啟惠自己資金購買,並沒有低於購買行情,150萬股票部分,翁啟惠根本不知道這件事,且「450萬浩鼎股票」跟「中研院酵素法取得」間的對價關係,也未見檢察官有所證明!那可以說翁啟惠貪污嗎?

6.中研院酵素法有那麼有利可圖?

中研院對此表示,過去10年,每年院內授權案的平均金額介於20萬元至800萬元之間,而浩鼎技轉案是超過5000萬元的指標案件,並沒有賤賣的疑慮。而有知情人士透漏,其中一項技轉案,第二代乳癌新藥OBI-833的授權金額超過一億元。檢察官在這個部分還是沒辦法證明中研院因為翁啟惠的關係,受到什麼損失,損失數額有多少?那要怎麼說服法官說因為翁啟惠收錢讓浩鼎公司得到什麼好處?

綜上所述,我認為這個案子被判無罪的機會很大!

7.檢察官處理方式給學界的啟示:

檢察官在浩鼎案件的處理,可能是最壞的處理方式,海外學者以後回來,都要考慮一下值不值得!台灣司法對翁啟惠的處理方式,讓大家知道,如果真的愛台灣,要回來貢獻所長,你要非常非常愛國才可以,因為要捨棄的東西,很多很多!即使最後獲得一個無罪判決又如何?經過司法洗衣機攪拌兩三年,這個過程造成的心理創傷,永遠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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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筆照片

●作者林智群,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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