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人士,對於監獄人權的提升,樂觀其成。(圖/PEXELS)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矯正署因為物價上漲與受刑人在監獄中看病費用的問題,決定提高監所受刑人的生活費。對此,法界人士多表示認同,樂觀其成。檢方認為,這是保障受刑人的權益,有助囚情安定。另外有律師認為,生活費提高只是提升監獄人權的一步,未來還有健康保障、工作保障等監獄人權,需要更進一步提升。
監所受刑人入監後,經常遇到犯罪所得追繳、或賠償被害人強制執行的問題,因此檢方或所方基於公權力,會將受刑人的保管金專戶中的金錢扣除,僅留下供受刑人購買日常生活用品的生活費。矯正署2013年發函各級檢察署、法院,指生活費每個月1000元。
但1000元的標準,近年來遭受法院批評。高等法院去年4月間,針對許姓受刑人因竊案入監後,被檢方查扣保管金專戶內所有金錢,只留下1000元讓他過活。許男不滿,向高院起訴聲明異議,高院最後撤銷檢方的查扣行為。高院當時指出,只保留1000元生活費的作法,沒有將受刑人當作憲法視界下保障的人看待,因為受刑人同樣享有人性尊嚴,司法權若繼續容忍檢察官代表國家如此違法、違憲下去,其最終將反噬的是整個社會、國家的安全,更是台灣身為法治國家的無良印記,應以為鑑。
因此,矯正屬於今年6月間發函各級檢察署、法院,提升受刑人生活費為3000元;未來只要受刑人的保管金專戶內金額未超過3000元,就不會受到檢方、所方查扣。對此,矯正署強調,這是提升監獄人權的作法,除了回應物價上漲外,也讓受刑人有更多費用可以在監所中看病。
而1位不具名的高檢署檢察官指出,矯正署的做法確實提升監獄人權,有助於安定囚情。另外律師陳砥柱也認為,這只是提升監獄人權的一步,希望矯正署能更進一步。陳砥柱指出,去年底司法院大法官解釋756號,宣告保障監所受刑人的隱私權,該號解釋理由書中更指出,「受刑人在監禁期間,除因人身自由遭受限制,附帶造成其他自由權利(例如居住與遷徙自由)亦受限制外,其與一般人民所得享有之憲法上權利,原則上並無不同。」所以陳砥柱認為,監獄人權還要再進一步提升,包含入監前的工作權保障、監所受刑人的居住環境、身體健康等問題,都需要再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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