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基隆議長黃景泰貪汙案 另涉貪2案無罪確定

▲黃景泰涉施壓圖利建商,法官裁定120萬交保。(圖/資料畫面)

▲黃景泰涉貪部分,今2案無罪確定。(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因貪汙案遭判刑15年定讞,入獄服刑的前基隆市議長黃景泰,檢方針對他被起訴但二審判無罪的「日勝生行賄案」、「浮報詐領議會35萬元案」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6日駁回檢方上訴,黃景泰此2案無罪確定。

黃景泰自1994年當選議員後,多次連任成功,2010年當選議長。但他擔任議長後,指示秘書以不實發票核銷公款。檢調單位調查後,查出「詐領議會公款914萬」、「月眉路拓寬工程行賄議員」、「勒索『東.京站』建商日勝生」等三大弊案,提起公訴。一審判刑20年,上訴二審後,高院認定他在「詐領議會公款案」中,犯下90次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4次偽造文書罪,總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5年,其餘兩案無罪。黃未上訴而定讞,他已經在去年7月間,主動到案,發監執行。

檢方針對高院二審判決部分,提出上訴,包含「日勝生行賄案」以及「詐領議會公款部分案情」,其中詐領議會公款部分,檢方指出黃景泰自2011年2月指示議會總務組張姓組員,以基隆市議會名義向4家商行購買禮品,再由廠商開出不實收據核銷,當時檢方起訴黃景泰的犯罪行為共104次,一審也認定104次,但二審卻改認定90次,因此針對一二審間差異的14次、共35萬餘元,提出上訴。

而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6日駁回檢方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理由中指出,檢方上訴理由未具體指出原判決有何牴觸憲法,或違背何司法院解釋或違背何判例等事項;另外部分罪行則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因此駁回檢方上訴,黃景泰此2案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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