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台中市廖姓男子今年3月開車行經北區中清路與北平路口時,因為轉彎沒有禮讓行人優先通行收到一張2000元的罰單,他認為是女性路人違規,不服提告。對此,台中地院法官調閱警員密錄器,發現女路人是走在「禁止行人穿越路段」上,而非斑馬線,於是裁准撤銷罰單。
▲事發路口。(圖/翻攝自Google地圖)
廖男主張,當時違規的行人是一男一女,男的跑步速度比較快,兩人闖紅燈穿越路口後抵達對向的公車站,剛好就在取締警員附近,「我第一時間有向王姓警員表示是行人違規,但他沒有看到堅持開單,讓我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後來越想越不服氣,才決定提告要求撤銷2000元的罰單和違規點數1點。
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人員則反駁,警員在執行勤務時確實看到廖男轉彎時沒有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過,且從密錄器的畫面來看,駕駛從女路人前方左轉,險些就發生擦撞,違規事實明確,依法舉發並無不妥。王姓警員也強調,事發路口有老人和學童,縱使兩名行人擅自穿越路口,身為駕駛人不論行人是否違規,都應該禮讓。
▲警員認為就算行人違規穿越路口,駕駛人也應該禮讓。(示意圖/記者張一中攝,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但法官認為,當時北平路一、二段的號誌為綠燈,中清路一段為紅燈,行人從北平路二段斜向穿越路口,還被路過的機車按喇叭提醒,男方立即加快腳步,女方則繼續緩步行走,接著廖男的車才轉進路口繞過女路人。
再者,該路口明明設有斑馬線,女路人卻走在「禁止行人穿越路段」,且斜向通過還行走於路口中間已經超出一般社會生活常態的經驗,駕駛又怎麼能料到行人的動向,因此難以認定可以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2項的規定開罰,最後裁准撤銷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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