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有感嗎/推動修復式司法 法界:從加害人方推起

▲▼司法,司法天秤。(圖/視覺中國)

▲修復式司法,法界呼籲,千萬不要為了修復而修復。(圖/視覺中國)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全國司改國是會議中的重要決議「實踐修復式正義」,首要措施就是「修復式司法法制化」,並在司法審理各階段都落實修復式司法。不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長何俊英建議,應從加害人方面開始推動,除了更近於人情,也能避免「為修復而修復」之弊端。

依據司法院與法務部公布的司法改革進度指出,目前於各階段推動修復式司法的草案已經完成,送交立法院審議中;另外法務部也將修復式司法納入志工訓練教育課程中,鼓勵志工協助矯正機關辦理修復式司法,也鼓勵受刑人參與修復式司法,與被害人和解賠償,並納入假釋審查參考。

而曾任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的「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長何俊英,他認為修復式司法的立意非常良善,但實施上,有許多細節需要注意。首先,他認為應該從加害人方面推動起,雖然說修復式司法必須被害人與加害人方面都有修復的意願,才可能推動,但因被害人在遭逢重大刑案導致自身或至親的生命、身體受害,其情感依附已經受到強烈剝奪,若此時強逼被害人接受修復,實在太無人性,顯然不夠親民。

其次,何俊英認為,必須是加害人有發自內心的悔悟,願意真心對自己所犯案件彌補,才能達到修復的意義。例如華山分屍案兇手陳伯謙當庭下跪請求原諒,卻遭被害人父親痛批:道歉就能免除刑責,那還要法院做什麼?何俊英認為,若太早推動修復式司法,確實有可能會出現加害人在法庭上演出表面痛悔的催淚戲劇,目的在於換取更輕的刑責。因此他建議,所謂司法各階段都落實修復式司法的作法恐有疑慮,建議在判決定讞後,改將修復與否列入假釋審查參考,以免加害人在法庭上演戲。

另外,修復式司法已推動多年,何俊英建議,法務部等相關單位,可以加強宣導成功修復的案例,使民眾更願意接受修復式司法,如此才能事半功倍的推行。最後何俊英則舉出警大教授葉毓蘭曾說過的「不要為了修復而修復」,相關單位在推動修復式司法時,更需以「同理心」出發,雙方考量被害人與加害人的心情,千萬不要如同日前某官員探視分屍案被害人家屬時,說出:「內臟半個月還沒找到,現在找到應該也爛掉、臭掉了吧?」這類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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