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試示意圖。(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劉亭/綜合報導
一名蕭姓男子107年接獲新竹一家科技公司的面試通知,原本已安排時間前往,但之後卻突然接到通知稱「目前已無職缺」,需要另行約定時間,讓他認為公司前後說詞反覆,有違誠信,一狀告上法院,並求償14萬4千元。新竹地方法院認定雙方尚未簽訂勞動契約,並未侵害蕭男工作權,盼其敗訴,但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蕭男主動於就業網站上應徵勞安工程師一職,該科技公司人事部門於107年3月26日回信溝通面試時間,蕭男於27日回信表示,願意於28日前往面試,同日則接獲信件告知,當天主管外出,會再另行電話告知面試時間。
蕭男又於28日回信表示,「時間愈久將造成任職上的時間延遲,對我個人現況及對貴公司並無任何幫助!請於週五前發本職務工作面試通知謝謝!」公司人事於當日回信告知,「您的履歷表經敝司主管審核過後,非常抱歉。謝謝您的來信」,婉拒其前來。
▲工程師示意圖。(圖/記者林昱均攝)
「貴公司提供面試通知卻又停止,面試有詐騙之嫌;今日就將以勞工局備案呈報處理!」蕭男當天又再回信,認為公司主管明明仍在公司,人事卻以「非常抱歉,明日主管逢巧外出,其面試時間會再電話跟您邀請」等不實資訊拒絕安排面試,涉及詐欺、背信,並已侵害憲法保障之工作權、違反《就業服務法》、《民法》人事保證章節等之規定,怒告法院求償14萬4千元。
被告在法院表示,26日下午詢問蕭男應徵意願,27日上午接獲蕭男自行排定於28日面試的信件,隨即告知當日主管外出,由於蕭男再次來信要求於30日前接獲面試通知,因此請示工安主管,確定在屬意的人選中並無蕭男,立即發函回覆告知,蕭男從未耗費任何交通費、時間於面試上,認為其沒有任何損失,更沒有所謂詐欺的行為。
新竹法院參考雙方來往信件認定,在溝通面試時間階段中,科技公司就已決定不予面試,雙方尚未簽訂勞動契約成立勞動關係至明,並未侵害蕭男工作權,也沒有證據顯示有就業歧視,蕭男顯然對法律有重大誤解,因此判決蕭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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