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亂噴漆被告。(圖/達志影像示意圖)
社會中心/桃園報導
一名張姓男子和楊姓男子存有仇隙,竟於2017年7月竟持紅色噴漆在對方住家鐵捲門上噴上名字等文字,後來被控告毀損。桃園地院審理後認為,該鐵門遭噴漆後仍然可以放下關閉,沒影響整體功能,且紅色油漆字樣已被鄰居、房客清乾淨,因此判處張男無罪。
依判決書提到,張男在鐵捲門上噴漆,此舉顯然並未造成該大門物本體有何損壞,且該鐵門遭噴漆後,仍然可以放下關閉,阻擋外人進入,並無任何無法開啟、關閉或門鎖遭破壞,且紅色油漆字樣已由房客、鄰居,用海綿及布以沾某化學液體全部擦掉清除,鐵捲門已回復原狀。
法官認為因此無從認定張男有破壞鐵捲門本體,或原漆塗料而到達損壞或不堪用程度,因此與刑法第354 條毀損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不相適合,不能遽以該罪相繩,不能證明犯罪,依法自應為無罪諭知,因此判處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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