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北基豪大雨造成北市有161處以上淹水,捷運忠孝敦化段甚至淹到半個輪胎高,難道「基隆路變基隆河了」?西門町人孔蓋爆開,地底「噴泉」超過4層樓高,市區到處積水並造成馬路殘破,害騎士摔車受傷。
回到重創南台灣的823水災,至今已超過十天,但南台灣的道路為何還是殘破不堪,修不好呢?高雄市馬路被豪雨炸出5千多個大小坑洞,台南市出現將近1千8百多個坑洞,騎士因此摔倒昏迷、小客車被坑洞「吃掉」的新聞時有所聞,甚至連百噸大型吊車因路面下陷卡在馬路上……,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嗎?
豪大雨的天災期間或復舊期因坑洞受損失,難謂有國家賠償之適用,因為那是「不可抗力」,但平時的路面坑洞、破損、積水、路樹突然倒壓等造成用路人受傷,那就是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可以申請國賠。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構成要件有4點:1.須為公有公共設施;2.須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3.須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4.人民受到損害,須與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之欠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六都去年聲請國賠案共約500件,路損事件約占23%,成功爭取到國賠者約占其中的二成,原因出自於舉證困難。申請國賠必須要有報案紀錄(現場警圖、縣市政府的建設或工務單位)、現場照片(監視器、行車紀錄器更有效)、就醫或修車紀錄及目睹證人等證據。有效期間為在知有損害時起2年間內,或損害發生時起5年內提出請求賠償(第8條);受理申請的機關為道路設置或管理機關(第9條)。
▲台南市連夜豪大雨造成馬路突然塌陷,多輛機車因閃避不及摔入坑洞內。(圖/台南市府提供)
道路坑洞為何總是一修再修?因為公家機關是以「開口契約」委託承攬包商承作,實作實算計價,即「修一次就領一次錢」,為掌握品質,補路施工時的材料及工法要符合規範,施工後更要確實監造及驗收。
六都每年受理道路坑洞的國賠案為:台北42件、高雄23件、台中33件、桃園10件、台南23件及新北的5件。國賠的關鍵是因果關係是否成立,也就是道路坑洞與人傷車損的關連性。如當事人未遵守交通規則、超速、當時未報案或舉證不足,則因果關係較弱難以認定因果關係成立。例如受害人於事故後並未通報警消、就醫或修車,或單據日期是案發後時隔多日,則依一般經驗法則,實難認定其受傷車損結果是出於路面坑洞所致,則相當因果關係不成立,受理機關就會拒絕賠償。
以筆者3年多來擔任中市府建設局國賠小組委員的經驗,國賠法制的落實對於道路養護完善,以及行人安全保障確實大有提升。主管機關於災前應先巡檢修補並公告民眾周知以降低風險,尤其是抽水機(站)運轉。至於災後復舊補洞則須親自到現場監造品質,不讓路面坑洞一補再補,浪費公帑外,更是人傷車禍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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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南,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營建系教授、台中市政府建設局國家賠償小組委員,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博士,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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