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刑庭發言人連育群,說明辜仲諒減刑理由。(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棒球協會理事長、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所涉犯的紅火案,一審重判9年、二審加重為9年8月,而高等法院12日更一審則改判3年6月。高院改判理由指出,一審認定辜仲諒犯下《銀行法》背信罪與《證券交易法》操縱股價罪,但經高院更審審理後,內線交易無罪,並變更法條為《金控法》背信罪,再依法減刑,所以改判。
本案發生於2004年,前總統陳水扁推動二次金改期間,中信金預備入股兆豐金。當時在辜仲諒指示下,中信金金控旗下公司中信銀香港分行發行5億美元的次順位債券,2005年底到2006年初,陸續買進兆豐金股票約44萬張,佔已發行股份總數3.97%,中信金順利入主兆豐金。而後中信金向金管會申報中信金及子公司當時所投資持有兆豐金控股票之股數,辜仲諒事後將這批結構債由海外紙上公司Red Fire(紅火公司)買走。張明田等人再由紅火公司贖回公司債,操縱兆豐金控股價,從中獲利新台幣10億元。當時特偵組對辜仲諒等人依違反《證券交易法》間接操縱股價等罪及《銀行法》背信罪,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辜仲諒犯下《證券交易法》間接操縱股價等罪及《銀行法》背信罪,其中操縱股價罪判刑7年6月、背信罪判刑4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9年。上訴二審後,二審僅認定辜犯《銀行法》背信罪,但因犯罪所得超過1億元,重判有期徒刑9年8月。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審理後,審酌同案共犯張明田等人於一審審理時《證券交易法》均判無罪,更審也認為辜仲諒被控涉犯《證券交易法》部分無罪;另外更審也認為辜仲諒為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並非僅為銀行負責人,因此改以《金控法》背信罪判刑。但因一審這部分僅判刑4年,檢方未上訴,所以更審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不得判超過4年。
至於減刑理由,更審認為辜仲諒2008年返國時已於偵查中自白,並繳交犯罪所得957萬美金,之後又陸續減資匯回3047萬餘美金;本案訴訟繫屬也超過8年,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要件,因此更審法院減刑2次,最後僅判3年6月。
對於更審改判,辜仲諒律師團認為無法理解。因更審這次判刑部分,在特偵組起訴時並未起訴,但一審法院卻判刑,屬判決違背法令的的「訴外裁判」,得上訴第三審;另外更審法院在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讓辜仲諒針對此部分表示意見,也屬判決違背法令中的「未予被告最後陳述之機會」,也得上訴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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