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前台南歸仁雙屍命案,犯嫌之一謝志宏原先遭判死刑定讞,因發現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台南高分檢署提出聲請再審。(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發生在2000年的台南歸仁雙屍命案,犯嫌之一謝志宏原先遭判死刑定讞,因相關證據被推翻,並有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基於合理、正當的理由,台南高分檢署提出聲請再審。
檢警調查,歸仁雙屍命案事發在2000年6月23日,郭俊偉指稱與謝志宏相約喝酒後,他去搭訕18歲的陳姓女子,但女子答應後又反悔,郭俊偉先是強制性交後再拿蝴蝶刀行兇,謝志宏則是接著砍48刀將陳女殺死,但行兇過程被經過的86歲張姓農夫撞見,即一併痛下殺手,造成2人死亡,其中謝志宏於2000年6月27日晚上被查獲。本案在2000年10月16日提起公訴,本案歷經7次更審,但歷審均判處謝志宏與同案被告郭俊偉死刑。
本案兩人在2011年被判死刑,不過全案仍有諸多疑點,關於謝志宏的事證也很少,包括衣物和機車沒有血跡反應,沒有直接證據,以及3份自白有問題,而當時謝志宏和郭俊偉分別到命案現場模擬時,兩個人卻有兩套說法,郭俊偉更直指謝志宏才是最後奪命的關鍵,此案2011年7月高院第7次發回更審,隔年1月更七審判他死刑,5月再駁回上訴。
另,監委王美玉在107年7月11日提出種種質疑,認為本案原判決違反公平法院原則,包括被告共同自白不能當證據、謝志宏被查扣的物件包括當日衣物、拖鞋上均無血跡反應、法醫鑑定意見也推翻了犯人應為兩人,更強調種種爭議未釐清就判死有違聯合國公約。
台南高分檢署檢察官林志峯、台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維仁、黃莉琄,就歸仁雙屍命案,詳閱原審卷宗,林志峯檢察官更至歸仁分局審閱該案卷宗、會同分局人員重返現場履勘。經綜合新、舊證據、綜合判斷,認已產生合理的懷疑,並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事實,基於合理、正當的理由,可懷疑原已確認的犯罪事實並不存在,可能影響判決結果或本旨,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為受判決人謝志宏的利益而聲請再審,並請求法院准予再審後,以適當的替代方式裁定停止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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